QQ:574461795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法学 > 法学理论 > 正文

中国法律史学 学科结构和学科制度

内容提要:近百年来的中国法律史学,从最初的中国法制史“一枝独秀”,到中国法律思想史与中国法制史“比翼双飞“,再到中国法律文化史和中国法学史(含中国法律史学史)引领众多的分支学科“百花齐放”,体现了中国法律史“学科群”的学科结构的动态性和规律性。中国法律史学的创新,除了选题的创新、史料的创新、方法的创新和理论的创新[2],更亟待学科制度的创新。

关键词 :中国法律史学、学科结构、学科制度

世纪之交的时候往往是多事之秋。上个世纪末才提出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口号已经先后被热烈讨论过;刚刚迈入新世纪小康社会的人们又遇上中国实现加入世贸组织、北京成功申办奥运和足球闯进世界杯等一连串振奋人心的大事。然而,法律史学科却逐渐淡出人们热闹的视线,中国法律史学似乎因为未能充分提供建设市场经济和法治国家的“本土资源”,也无法直接与WTO等国际规则接轨,在“史学危机”之中被推挤到了学术的边缘。有学者曾承认:“法律史研究,目前遇到了很大的困难,人才流失,经费不足,各个分会无法开展活动,《法律史论丛》连着好几期压在出版社许多年未能面世。”[3]进入新世纪后,“近来国家的两项举措引起了法史界的震动,一是在统一司法考试的预案中没有法律史的考核内容,一是在同等学历人员申请法律专业硕士学位的有关考试中取消法律史。这两项举措将对法律史的生存造成相当大的冲击。”[4]显而易见,中国法律史学的生存空间一度被压缩到令人窒息的地步。

难道法律史学真成为了“夕阳学科”?法律史学遭遇困境的问题症结到底是什么?法律史学的出路在哪里?

20世纪80年代末期以来,中国法律史学一直在不断反思和求索。学者们开始检讨法律史学的学术观点、研究结论等学科内容;继而回顾法律史学的发展经历,形成法律史学对20世纪90年代中国学术史思潮的回应;进而发现法律史学的研究方法和研究范式也需要反思和总结,这种自省精神至今还在进一步深入渗透法律史学研究中,从而催生了法律史学科意识的自觉。

然而,中国法律史学科面临的上述现象和问题,仅仅从单一的学科内在视角来观照和理解是不够的,正如方文先生指出:“学科发展史是学科理智史和学科制度史的双重动态史。”[5]基于此,本文尝试借鉴科学学的学科结构理论和知识社会学的学科制度理论,以学科发展过程中学科结构与学科制度的双重互动关系作为分析框架,重新审视中国法律史学的百年进程,并试图回答上述法律史学面临的问题,探寻中国法律史学在21世纪的创新之路。

一 、从学科到学科群:中国法律史学的百年历程

“学科”是西文“discipline”的汉译,在中国传统社会的汉语系统中原本没有固定而专门对应表达的词汇。“discipline”一词经过长期的历史沿革形成了多层意思:第一层指对学生的训练,尤其是智力和品德的规范和训练;第二层是处罚与惩罚;第三层则是知识的分类。我国《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也有三个含义:一是按照学问的性质而划分的门类;二是学校教学的科目;三是军事训练或体育训练中的各种知识性的科目。[6]对照中西不同语境对“学科”一词的理解,可以看出在西方语境中“学科”是兼有“学科制度”(而且是第一、第二层意思)与“学科结构”(第三层意思)的双重含义的,可是到了汉语语境中,学科制度的含义被遮蔽了,剩下的主要是学科结构的含义了。正因为如此,我国的国家标准学科分类与代码表说明中对学科的定义就明确为“学科是相对独立的知识体系”。

“学科群”是本文运用的一个重要概念,“学科群是具有某种共同属性的一组学科。每个学科群包含了若干个分支学科。”[7]在我国国家标准的学科分类中,原则上是用学科名称,但考虑到实际应用和学科分类层次的需要,使用了“学科群”这一概念。掌握了“学科群”的概念,就会意识到法律史学发展到今天,已经不仅仅是一门学科,而是一个学科群,对于回顾中国法律史学学科的发展史,认识法律史学的性质和地位,理解与中国法律史学相关的学科结构和学科制度的双重互动过程有着重要的帮助。

中国法律史学的百年发展史,正是从学科独立到演化为一个学科群的历程。

20世纪上半叶是中国法制史学科初步形成阶段。

中国古代原本是没有法律史学这一专门学科的,有关历史上法律活动的研究是从属于总体历史叙事,《汉书·刑法志》为后代纪传体史书确立了它的基本存在形式。也是在世纪交替的时候,19世纪末20世纪初,由于清末变法、修律活动和法律教育的兴起,中国法制的发展发生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转向。法律知识的分类,不再沿袭传统律例体系,而开始引进西方法学学科分类方法和体系,京师大学堂、京师政法学堂开设了《中国历代刑法考》、《中国古今历代法制考》等课程,尽管作为一门学科应具备的相对独立的知识体系尚不成熟,但是中国法制史却以一门独立的学科面貌出现了。当时引领中国法律史学前进的带头学科是中国法制史史料学,沈家本作为晚清修律的领军人物对中国法制史的垂青,他本人所著《历代刑法考》是中国古代法律史料的总结性著作,在学科初创之时意义不可低估。此后程树德、陈顾远、杨鸿烈、瞿同祖等大家对于中国法制史学科的探索和完善,开拓了研究的领域和视野,突破了原有的学科框架和思维定式,并尝试应用新史学方法和法律史观,在中国法制史学科框架内开始酝酿着新学科。

20世纪30年代,杨鸿烈在继《中国法律发达史》之后出版《中国法律思想史》,为中国法律思想史领域的开山之作,但主要还是作为学术研究课题,他自称:“《中国法律思想史》尚是一部尝试的创作。”[8]的确,中国法律思想史那时未取得作为制度化的独立学科地位,一般将其视为中国政治思想史学科的附属部分。尽管中国法律思想史的研究不断得到了发展,但是没有 成为制度化的专门学科,这种状况一直延续到20世纪70年代末。[9]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作了“不同于其他中国法制史的将法律与社会结合起来予以研究的一个创新尝试”,[10]已开中国法律社会史研究风气之先,是举世公认的中国法律史研究的成功的经典著作。

中国法律思想史学科的兴起,与中国法制史并驾齐驱,是20世纪70年代末到80年代末约十年间中国法律史学发展最为突出的成就。

由于解放后中国法律史研究传统的中断,特别是经过十年动乱给中华民族带来的深重灾难和沉痛教训,恢复和重建中国法律史学被优先提上日程。1979年中国法律史学工作者在长春会议经过广泛的讨论,确定中国法律史学为两门分支学科:中国法制史和中国法律思想史。北京大学在张国华、饶鑫贤二先生的主持下,率先主编了《中国法律思想史纲》作为北京大学法律系本科教材。不久,中国法制史和中国法律思想史均被列为大学本科课程,无疑极大的促进了中国法律史学的发展,各大学法律院系纷纷成立法律史教研室,由专职教师承担教学任务。在司法部和教育部的支持下,全国的法律史学者携手合作,编写了《中国法制史》(张晋藩主编,群众出版社1982年出版)和《中国法律思想史》(张国华主编,法律出版社1982年出版)两部法学教材,解决了教材建设的燃眉之急,也部分满足了当时对于中国法律史认识的“知识荒”。20多年来,以《中国法制史》和《中国法律思想史》命名的教材约50多种。1979年中国法律史学者在长春创立了第一个全国性法学专业学术团体:中国法律史学会,并于1986年分别成立了中国法制史研究会和中国法律思想史研究会。北京大学设立了中国法律思想史的博士点,中国政法大学和中国人民大学设立了中国法制史博士点。尤其是多卷本的《中国法制通史》和《中国法律思想史》的出版,是中国法律史学学科建设的新的里程碑,标志着这两个分支学科走向 成熟。

20世纪80年代末至今,中国法律文化史的崛起是学术界的一道风景线,中国法律史学在学科分化与综合交互作用中演进。

在思想文化界的“文化热”中,中国法律史学尝试“用法律去阐明文化,用文化去阐明法律”。梁治平《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武树臣《中国传统法律文化》,陈晓枫《中国法律文化研究》的出版意味着中国法律文化史研究的兴起,在学术界产生了广泛的影响。20世纪90年代后期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高校获准将法律文化列为法律史的硕士、博士点专业方向,则标志着作为制度的中国法律文化史学科的产生。

中国法律史学者对各法律部门史展开了系统的研究,产生了《中国刑法史》(蔡枢衡,1983;周密,1985)、《中国民法史》(叶孝信主编,1993;孔庆明等编1996)、《中国经济法制史》(蒋晓伟,1994)、《中国古代行政立法》(蒲坚,1990)、《中国古代司法制度》(陈光中、沈国峰,1984)、《中国监狱史》(薛梅卿,1987)等等一批部门法律史著作。这些研究成果显示了部门法律史学科的生命力。

同时,各断代法律史研究也硕果纷呈,《西周法制史》(胡留元、冯卓慧,1988)、《秦律通论》(栗劲,1986)、《秦汉法律史》(孔庆明,1992)、《隋律研究》(倪正茂,1987)、《唐律初探》(杨廷福,1982)、《唐律研究》(乔伟,1986)、《唐律论析》(钱大群、钱元凯,1989)、《唐律新探》(王立民,1993)、《宋刑统研究》(薛梅卿,1994)《明大诰研究》(杨一凡,1988)、《清入关前国家法律制度史》(张晋藩,郭成康,1988)《中华民国法制简史》(张国福,1986)、《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制通史》(韩延龙主编,1998)等的出版,表现了断代法律史研究的体系化。

此外,其他领域的研究也出现了相对独立的知识体系。如:民族法律史研究取得不少成果,中国社科院张冠梓的《论法的成长》,是一部富有开拓性的代表性著作。港澳台法律史的研究也逐渐系统化,中国社会科学院苏亦工先生《西法中用――香港适用中国传统法律及习惯研究》是近年来香港法律史研究中不可多见的填补空白之作。在我们法律现代化浪潮中,以南京师范大学公丕祥为首的法制现代化的研究也已经学科化。王健《中国近代的法律教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的出版,则表明作为系统研究成果的中国法律教育史已经诞生。

20世纪末至今,法学史的反思为法学创新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成为整个法学研究的潮流,法学史成为中国法律史学的带头学科,各部门法学的研究者操刀研究本学科史成为一种时髦。李贵连主编的《中外法学》从1997年创设《二十世纪之中国法学》栏目,后来汇编为《二十世纪的中国法学》,对二十世纪的中国法学的产生、发展和演变分门别类进行了梳理总结,实际上宣告一门新学科的成立。应该看到,法学史成为上世纪末至今中国法律史学乃至整个法学的带头学科。

回顾中国法律史学经过百年的发展,我们看到了一个庞大的学科群,而且还有进一步扩张的趋势。从中国法律史学发展成为学科群并不断产生带头学科,从而引领中国法学研究的经验和当前法学史的兴起趋势判断,中国法律史学决不是什么“夕阳学科”,而是一个正在蓬勃发展的充满学术生命力的开放型知识体系。

二 、中国法律史学的学科结构及其演化规律

《三国演义》有句名言:“话说天下大势,分久必合,合久必分”。有学者预言,中国法律史学科将重新从分化走向综合,应该统一为《中国法律史》或《中国法律文化史》一门学科。但是也有学者提出反对意见,认为中国法律史学走上了学科新不断出现的不归路是科学研究进步的方式。21世纪中国法律史学众多学科的走势如何?笔者以为我们应进一步考察中国法律史学的学科结构后才能够加以预测和判断。

学科结构的概念,按照科学学的理解与教育理论的解释是不一样的。教育理论的“学科结构”概念是由美国的著名的认知教育心理学家布鲁纳(J.S.Bruner)提出来的,他所谓的学科基本结构,是就单一学科的内部结构而言,指学科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及其基本态度和方法。科学学的学科结构理论则是由我国著名科学学家徐纪敏创立,在《科学的边缘》[11]一书中,他考察的是整个自然科学的总体,学科结构是指自然科学的各学科互相联系所形成的有机体。他花了两年多时间调查统计当时已有的4162门自然科学学科,研究了它们内在的逻辑结构和演化的规律。这一研究对于制订科学发展战略,进行有效的科研管理和学科建设是一项基础性的工作。他的理论对于研究社会科学的学科结构具有同样重要的意义。本文主要依据的是科学学的学科结构理论来考察中国法律史学的学科结构。

我们首先必须了解法律史学在法学学科体系中的地位。笔者以为,国家技术监督局制订的《学科分类与代码表GB/T13745-92》作为国家标准的学科分类,它的学科分类原则具有科学性、实用性、简明性原则、兼容性、扩延性等要求,国家标准中对法学的学科划分,科学地反映了法学学科体系的内在逻辑和发展规律。(见附表1)与国务院学位办制订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修订后)中相比,尽管制订的时间较早,但因其公认的科学性和广泛使用的标准性更值得我们特别重视,应作为我们进行科学管理时确定法律史学在法学体系中的位置的主要依据。

从上表可以看出,第一,国家标准的学科分类是将法律史学作为法学(一级学科)的重要分支学科(二级学科)看待的,比部门法学(二级学科)中的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等(三级学科)层次要高一级,而不是平级或如一些人错误认为的低一级。第二国家标准的学科分类考虑到了法律史学的学科群现象,在其分支学科的分类中,给新兴学科和萌芽的潜学科等亚学科群的发展留有余地,在“中国法律思想史”、“外国法律思想史”和“法律制度史”等学科之外,列有“法律史学其他学科”,使法律史学呈现为一个开放型体系。

按照科学学的学科结构理论,科学的层次结构主要由基础科学、技术科学和应用科学构成。窃以为,科学的规律总是相通的,实际上,分析中国法律史学百年历程形成的学科群和萌芽的学科群的层次结构,我们类似地可将其分成三个层次的亚学科群:

1.基础层面亚学科群:法律史学概论

法律史观

法律史学认识论

法律史学方法论 法律史学史………

2.技术层面亚学科群:法律史史料学(或文献学)

法律史考据学

法律史叙事学 法律史解释学

法律史编撰学

法律史评论学

法律史分期学

法律史分类学………

3.应用层面亚学科群:法律思想史 法律制度史 法律社会史 法律文化史 法律教育史 法律人才史 各历史阶段(朝代)法律史

各国别(区域)法律史

各民族法律史 比较法律史

各部门法律史 各法学分支学科史………

以上是对中国法律史学的学科结构的静态的逻辑分析。实际上,中国法律史的学科结构是一个动态的历史结构,百年来中国法律史,从最初的中国法制史“一枝独秀”,到中国法律思想史与中国法制史“比翼双飞“,再到中国法律文化史和中国法学史(含中国法律史学史)引领众多的分支学科群“百花齐放”,就体现了中国法律史学的学科结构的动态性。

法律史学的分支学科因为研究法律史某一特殊领域或方面的问题,才构成了学科的相对独立性。正如毛泽东指出:“科学研究的区分,就是根据科学对象所具有的特殊的矛盾性。因此,对于某一现象的领域所特有的某一种矛盾的研究,就构成某一科学的对象。”[12]由于研究对象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中国法律史学的一级分支学科和二级分支学科将出现不断增多之势。科学学研究发现,学科结构演化的规律有学科内在动力学规律、学科相关生长规律和学科发展不平衡规律,中国法律史学的学科结构演化印证了这些规律在社会科学领域具有同样的科学性。如中国法律思想史从中国法制史研究中分化出来,就是学科内在动力学规律的表现;中国法律文化史的出现则是学科相关生长规律作用的结果;法律史学先后以中国法制史、中国法律思想史、中国法律文化史作为领头学科的发展则体现了学科发展不平衡规律。

笔者认为通过借取科学学的研究成果,分析和构建中国法律史学的学科结构,不仅能对法律史学研究起导向作用,对广大法律史学研究者起动员和鼓舞作用,能增强法律史学与其他社会科学学科乃至自然科学的对话能力,扩大法律史学的学术影响和社会影响,而且是社会科学课题规划、学科建设的重要依据。

目前,我们对中国法律史学学科结构及其演化规律这一课题的研究讨论还很不够,可供参考的成果尚不多见,以至于中国法律史学的学术研究和教学缺乏有效的规划、组织和指导。中国法律史学会2002年上海年会的议题聚焦为“中国法律史(学科)的体系、结构与特征”,的确是用心良苦和卓具慧眼。我们期待以此为契机,通过学者们深入的研究和坦诚的讨论,在不久的将来能够形成一个对中国法律史学的学科结构的共识,并依据学科结构演化规律组织进行分支学科的建设,促进中国法律史学的学科制度创新。

三、呼唤中国法律史学的学科制度创新

中国法律史学作为近现代学术制度下的“学科”,其发展受到学科内外两个方面的制约和影响:从学科内部视角而言,学科研究的内容、方法和范式对法律史学发展有着直接影响,然而更为深刻的制约来自于法律史学自身的学科结构及其演化规律;从学科外部视角观察,两个层次的外在因素影响着法律史学,一是社会政治、经济、法律和文化建设对法律史学的需求及其满足,二是法律史学之外的法学其他学科对法律史学的需求及其满足,这些需求和满足主要靠学科制度来连接和实现。

由于作为制度的学科是大学制度的产物[13],学科制度与大学制度建设息息相关。应该承认,20世纪中国法律史学的两次勃兴,固然是主要学者们卓绝努力的结果,但是也与学科制度的良性作用密不可分。20世纪初在中国法制史相对独立的知识体系尚未建立之时,仰赖京师大学堂、京师政法学堂的课程设置,规定中国法制史为必修课,中国法制史学科才得以迅速建立起来。程树德、陈顾远、瞿同祖等正是以研究和教授中国法制史为职业,而终于成为一代大师。改革开放以来,如果没有高等院校本科法学专业将中国法律思想史和中国法制史列为主干课程,如果没有教材建设的拉动,如果没有博士、硕士研究生的培养,我们很难相信中国法律史学能够产生上述分支学科和学科群,也很难想像会有今天的人才济济。但是,我们的中国法律史学的学科制度并非完美无缺,现行的学科制度在某些方面给中国法律史学科深入发展造成了很多的困难,举其大端如下:

1.研究队伍的隔膜:中国法律史学是由法学和史学交叉和融合而形成的一个学科群,作为一个仍在发展之中的开放体系,学科发展的规律有待于我们进一步研究。由于过去我们的不觉悟,造成法学系统的研究者与史学系统的研究者的隔膜,交叉学科的优势没有充分发挥出来;[14]来自于各学科的研究队伍尚未形成共同对话的平台和机制。

2.法学本科课程设置:教育部规定大学法学本科14门主干课程,只有中国法制史列为必修课。由于没有充分认识法学体系和法律史学科结构的特点,对法律史学科的价值和功能缺乏应有的重视,以及课时、师资不足,一些高校法律院系事实上取消了中国法律思想史、外国法制史和西方法律思想史的教学;

3.研究生学位学科专业设置:国务院学位办把法律思想史与法制史学位点合二为一,但是,把法律思想史和法制史合并为法律史,目前还欠条件和论证,正如有学者指出:“学科设置应以符合科学标准的学科划分为依据,这一点却往往被管理者和行政官员遗忘了。” [15]

4.学科教材建设:中国法律史学的教材目前不少,如冠名中国法制史、中国法律思想史的教材不下数十种,但是,能够跟上中国法律史学发展、真正称得上是精品的不多;

5.科研课题规划管理: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和有关部委的科研项目中,中国法律史学列入立项参考选题及获得资助的项目均相对偏少。

对于改革开放以来的20多年的学术体制,有文艺学者反思之后慨叹良多:“其实这20年我们只不过是在开始寻找规范,寻找游戏规则,寻找有可能形成的前沿和构成知识增长的台阶。”“我们意识到:当前的学术体制是窒息学术发展的最大障碍。无序和杂乱无章,以其昏昏使人昭昭式的‘指导’;因循守旧和不思进取;抱残守缺和中国式的文人相轻;自以为‘学术’而轻视思想和理论的追求;没有评判的权威机制与假冒伪劣的泛滥……我们都感到了这个学术体制的窒息性。迟至90年代后半期,以高校为龙头的学术体制的改革终于启动,我们期待着好的前景。”[16]其实,近20余年我们法律史学者对于本领域学科制度的感觉又何尝不是如此呢?

当前的学科制度的确已经成为制约中国法律史学深入发展的瓶颈,实际上,法律史学目前的困境很大程度是学科制度带来的问题。主要原因在于决策者和管理者对法律史学在整个法学体系中的位置和作用认识不足,对法律史学的学科结构认识模糊,对法律史学科的价值和功能重视不够。因此,中国法律史学的创新,除了选题的创新、史料的创新、方法的创新和理论的创新[17],更亟待学科制度的创新。

从中国法律史学的学科结构与学科制度的互动关系的视角出发,为我们反思和展望中国法律史学提供了一个学术史的内在视角之外的思路,对于我们检讨中国法律史学的困境,探索中国法律史学创新之路具有积极的启发作用。

法律史学要发展创新,我们法律史学者不能固步自封,作茧自缚,死守法制史、法律思想史及法律文化史的学科界限和体制藩篱,也不能对学科制度坐视不管。研究者以明确学科意识,积极引入新的学科范式,开拓新的研究领域,尤其是交叉学科领域,将是法律史学自主发展和学术繁荣的希望所在。同时,中国法律史学的学科制度的建设,要依照法律史学的学科结构演化的规律,从高校课程设置、研究生学科专业目录的编制上给法律史学留下发展空间,有关国家机构要依照学科分类的国家标准进行科学管理决策,对法律史学的研究创新予以支持并提供动力,要按照学科结构演化的规律,优先发展带头学科,要鼓励新学科的出现,特别是如部门法律史、部门法学史、比较法律史等学科。

我们也欣喜地看到,由于我们法律史学者的大声呼吁和努力争取,国家有关部门积极吸取了法律史学者的意见,在2003年的国家司法考试中“中国法律史”又成为了必考科目,正在调整之中法律硕士的招考制体制也将中国法制史列入考试课程,即使这些细微的学科制度变化对于促进中国法律史学科的建设,也将带来深远而有力的积极影响。

注释:

[1]黄震:法学博士,中央财经大学法律系副教授。

[2] 汪汉卿:《中国法律史学会2000学术年会开幕词》,《法律史论丛》第八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3] 何勤华:《法律史研究需要方法论的变革》,《政治与法律》1995年第5期。

[4] 高珣、林华昌等:《中国法律史学会暨儒学与法律文化研究会2001年学术年会综述》,《光明日报》2001年12月25日。

[5] 方文:《社会心理学的演化:一种学科制度视角》,《中国社会科学》2001年第6期,第126页。

[6] 参见:《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1983年第2版,第1309页。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学科分类与代码表GB/T13745-92》说明。

[8] 杨鸿烈:《中国法律思想史》,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第1页。

[9] 参见饶鑫贤:《高等院校法学门类学科建设一见》(未刊稿,中国法律史学会2002#学术讨论会发言提纲)。

[10] 参见《瞿同祖法学论著集》自序,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11] 《科学的边缘》(学林出版社1987年版)原为徐纪敏先生1981年提交的南京大学哲学硕士论文《自然科学的学科结构及其演化规律》,是科学结构学的主要代表作。本文思路的形成,从中获益良多。

[12] 毛泽东:《毛泽东选集》,人民出版社1966年版,第284页。

[13] 参见韩水法:《大学制度与学科发展》(作为《学科制度建设笔谈》一部分),《中国社会科学》2002年第3期。

[14] 可参见苏亦工:《法律史学研究方法问题商榷》,《北方工业大学学报》1997年第4期。

[15] 蔡曙山:《科学与学科的关系及我国的学科制度建设》(学科制度建设笔谈),《中国社会科学》2002年第3期。

[16] 许明:《作为科学的文艺学是否可能》,《文艺争鸣》2000年第1期。

[17] 汪汉卿:《中国法律史学会2000学术年会开幕词》,《法律史论丛》第八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相关内容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