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宗教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影响是一个纷繁复杂的历史过程。本文沿着西藏社会历史发展的轨迹,从不同视角,多个层面探究了西藏寺院经济产生发展的动因及其对社会发展的影响。在政教合一制尚未确立时,西藏寺院经济的发展主要是通过宗教组织对政治的干预来实现的。政教合一制度确立后,三大领主之间形成了相对稳定的利益分配格局,这一时期寺院经济扩张主要是通过加重对广大农奴的超经济剥削来实现的,其结果严重地阻碍了西藏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历史上,西藏的社会财富大部分集中于寺院。寺院控制了藏区的农牧业、手工业和商业等生产服务部门,拥有强大的经济实力,成为影响藏区社会经济发展的主导力量。寺院上层僧侣也正是依托雄厚的寺院经济实力作为其坚实的物质基础,建立了“政教和一”的地方权力机构,从而把持了西藏政治、宗教、经济、军事、文化大权,可见,寺院经济对西藏社会的发展产生了深刻而重要的影响。那么,西藏寺院经济是在何样的社会背景下产生的?其发展的内外动因是什么?各个发展阶段有何特点?在西藏,寺院组织何以积累起巨额财富?寺院经济又为什么得以长期延续存在?本文试就这些问题作一粗浅研究,不当之处,敬请同行斧正。
一、西藏寺院经济的产生
西藏寺院经济是西藏社会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宗教与经济、政治结合的产物。西藏寺院经济的行为几乎是伴随着佛教的传入而产生的。佛教一经传入青藏高原,便建佛寺,而佛寺本身就有一种经济属性,是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相结合的实体。西藏寺院实体的产生又与青藏高原的政治经济发展变革有着密切的联系。作为当时代表新兴阶级意识形态的佛教迎合了吐蕃社会变革的需要,佛教有了赖以发展的政治温床。公元5—8世纪青藏高原的农业、畜牧业、手工业都有了较大的分工,社会分工的具体化,扩大了商品交换,促进了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为寺院经济实体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物质条件。如大昭寺、桑耶寺的建立等,少则一两年,多则三四年,经过大兴土木,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而完成。寺院的兴建,一方面是统治阶级政治利益的需要,另一方面也反映了一个地区的统治者有能力承受修建寺院所耗费物资的压力。
在赤松德赞赞普时期,出现了专门以诵经传教为业的出家僧人。为了保证出家僧人的生活,赞普宣布免除出家僧人的差税,其所需一切开支均由王室府库供给,这一优待政策激发了人们充当僧侣的热情,此后,仅一年多时间里,僧人数量便从几十人增加至350人。为避免以后不供给或发生意外,王室将这种不定量供给制度转变为有定量供给制。佛教僧侣分别按其等级定期提供不等量的食物、衣装、纸墨等所需的物质开支,并赐予寺院土地和属民。如赞普明文规定:“赐给寺院民户一百五十户,赐给每名僧人三户属民,总计赐桑耶寺和三百零五名僧人的寺属奴户为一千零六十五户。按平均每户四口计算,总计四千二百六十二人,这些寺属奴户都不向赞普缴纳赋税,不负担兵役。” 供给堪布每月青稞75克(一年900克),每年酥油一克又半涅嘎(一年共计 1100两),每年衣服一套,马一匹,纸四十卷,墨三锭以及足够的食盐。供给大修行者和经师每年青稞55克,酥油800两,马一匹,衣服一套六件;25名学经僧人每年青稞25克,衣服一套三件;其余普通僧人每年青稞8克,纸20卷。这些情况表明,僧人在经济上开始具有了一定实力。此时的僧人堪布、大修行者、经师等已开始成为享有免除差税特权的特殊阶层,他们曾以化缘为生的经济来源已上升到政府资助的轨道,王室通过经济援助提高了佛教在吐蕃的社会地位。
赤松德赞去世后,佛教势力继续发展,到第40代赞普热巴巾时,由于其“深信佛教,大小政权皆受于僧众”寺院僧侣参与政治的势力逐步扩大。而寺院政治势力的扩大,又使其经济关系也发生重大变化,热巴巾将原来赐给僧人的属民由3户增加到了7户,史称“七户养僧制”。另外,热巴巾又专门为一些寺院拨给更多的土地、牲畜、奴户作为寺院的固定财产和寺户。例如大臣尚蔡邦·多日在堆垅江浦修建的江浦寺前所立的碑文记载:“赞普天子赤祖德赞(热巴巾)恩诏,在堆垅江浦地方建立三宝所依处,住有比丘四人,作为寺院顺缘之土地、牧场、法器、财物、牲畜等一并交付寺院,作为赞普赤祖德赞常川不断的供养。”通过采取上述措施,一方面减轻了政府在经济上的负担;另一方面僧人的生活有了一定保障;再者寺院上层开始成为拥有土地、牧场、牲畜和属民的农奴主阶级。这样统治阶级有意识地利用宗教,而宗教代表人物也主动向统治者阶级靠拢,政教互相渗透经济连带的阶段由此开始,所有这些又为“政教和一”制度的形成和发展打下了基础。可以说,西藏的寺院早在萌芽期就为日后发展树立了基本模式。寺院僧人除了译经、传法之外,还介入了吐蕃王朝的政治经济生活。
西藏寺院经济的产生,有其深刻的社会根源。马克思主义认为,一定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统一构成一定的社会形态。吐蕃王朝时期,其社会经济形态发生了深刻的变化—— 由奴隶制社会经济形态过渡到封建农奴制的社会经济形态。这种社会经济形态的变化,必然要求有与之相适应的意识形态和上层建筑。佛教的传入正是西藏社会经济发展给社会意识形态和上层建筑带来的变化。反过来,意识形态和上层建筑又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产生深刻的影响。正是由于佛教的学说有助于新兴阶级 政治愿望的实现,顺应了当时社会经济的发展,所以吐蕃王朝的赞普们选择了这种新的意识形态作为精神武器。为了使这一精神武器能长久地发挥效用,必须巩固佛教的社会地位,于是统治阶级不仅在政治上提高僧人的社会地位,而且给佛教寺院以物力、财力上的大力支持,寺院经济雏形开始形成。
然而,佛教参与国政,权势日强,而寺院经济的发展,使为数众多的壮劳力离开土地和牧场,脱离社会物质生产,靠俗民供养,阻碍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引起了不喜佛法的贵族大臣和平民的极大不满,他们发动政变缢杀了热巴巾,拥立朗达玛为赞普,开始了吐蕃历史上空前的禁佛运动,初见雏形的寺院经济也在禁佛运动中夭折。朗达玛在位3年后被人杀死,藏区处于分裂状态,吐蕃王朝至此崩溃。
二、寺院经济的发展
吐蕃王朝的崩溃,使青藏高原地区出现了百年左右的混乱局面。朗达玛的灭佛,使佛教在卫藏销声匿迹,一些僧侣流落到原吐蕃王朝的边远地区。至10世纪后半期,佛教在多康(今青海省境内)及阿里地区得到传播,并形成了一定规模的佛教传播中心。而此时,混乱的西藏地区也已开始走上了稳定之路,尽管有些割据势力仍在局部范围内相互争斗,但势力较大的几个集团已在吞并众多弱小势力的基础上开始稳定下来,形成谁也吃不掉谁的对峙局面。在这种形势下,各地的新的封建统治者意识到需要重新树立佛教思想,按自己的利益规定其具体的内容,使其成为自己扩充政治经济实力的得力助手。于是,至11世纪,佛教从多康和阿里两路又传入卫藏,由于得到包括统治阶级在内的社会各界的支持,修复了拉萨大小昭寺、昌珠寺、桑耶寺等寺院,佛教逐渐在民间扎下了深根,藏族社会各阶层广泛信仰之,寺院经济也以各种形式再度出现在西藏各地。
在佛教的复兴过程中,世俗割据势力,不仅争相延聘高僧,组织人员译述佛经,而且极为慷慨地出资赞助建立寺院,贵族们将田庄、牧场、牲畜与农奴施舍或奉赐给寺院、僧人,如阿里古格的拉德王为了表示对仁青桑布的尊敬,把普兰地方的一个庄园奉赐给了仁青桑布,还拨了一定的税收供他使用,从此西藏有了寺属庄园。又如11世纪中叶至12世纪初,鲁梅、章·意希允丹等人在拉萨地区为争夺寺院财产多次发生武装冲突,说明卫地的寺院已有一定数量的财产,也说明西藏佛教寺院从一开始便不能完全超脱对政治的干预以及对经济利益的争夺。而寺院为了维持自身的存在、僧侣的生活和各种仪规的举行,亦即为了维持寺院各项功能的正常发挥,后弘期初期佛教信徒求法,佛教大师传法,都必须交纳或者收取金钱或实物形式的各种费用。如卓弥译师每传一法必索多金;玛尔巴译师传授密法的条件是受法者要把全部财产贡献给他;有的译师为他人译一部医书,就要几十两金子的报酬;其他僧人则多以念咒防雹、作法驱邪、择定吉日、驱疫治病等宗教活动聚积财富来维持寺庙活动,其中大部分人还经营商业。可见,由于统治阶级及社会其他阶层的支持,寺院经济已逐步复兴并有所发展。但是,由于当时西藏社会分裂割据,政治经济、文化不相一统,佛教尚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规模庞大的宗派,寺院经济的力量也不够雄厚。
随着西藏社会的基本稳定,封建制的逐步确立,使西藏地区的农业、畜牧业、手工业、商业等社会经济相对发展。但是政治上的互不统属,分裂割据,使这种相对发展的经济表现出个别集中的现象,呈现出自给自足的地域性经济特点,因而,在各自的区域范围内,为寺院经济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条件。另一方面,随着佛教在藏族社会中的影响加深,僧侣在藏族社会中的威望与日俱增,一些上层僧侣以寺院为据点,一跃成为地方上的头人。如达垅塘巴扎希贝就曾因成功地调节达尔域人与绒巴人之间的争斗, 成为统治这两个地方的头人又如甲律诗在须浦建寺讲经,他死后由侄子饶却旺布继任该寺堪布,须浦地方遂由饶氏家族世代统治。在上层僧侣以宗教地位为跳板,攫取世俗统治权的同时,世俗统治者为了维持扩大特权,认识到寺院组织的力量,也在不断争取宗教地位,积极令其子弟出家为僧。这种上层僧侣期望掌握宗教、世俗双重权力和世俗统治者竭力争取宗教地位的愿望,促成了各地世俗统治者与上层僧侣的融合。于是,12世纪初在卫藏地区出现了或由一个家族兼掌政教两权,或由一个家族和一个教派联合掌政,或以一个教派(或寺院)为主,由一个家族暗中掌握实权的地方割据势力,其中具代表性的有:萨迦派,其创始人贡却杰布是吐蕃时期贵族昆氏家族的后裔,他建立了萨迦寺后就任寺主,之后寺主一职就采用家族世袭的办法,发展到第四代萨班·贡噶坚赞时,已控制萨迦地区的政治、经济大权,在卫藏地区实力数一数二;蔡巴噶举派与噶尔氏家族相结合,兼并拉萨河地区的许多村落成为这一地方重要割据势力;帕竹噶举派与山南附近的朗氏家族相结合;止贡地方的居热氏家族与止贡噶举派相结合等等。寺院和封建农奴主的结合,僧侣和贵族的联合,在西藏形成了数个据地范围大小不一,互不统属,但性质一样的政教合一的地方政权,这种政教合一的制度,使寺院经济得到巩固和发展。
13世纪初,世俗政治势力与宗教势力进一步结合,使寺院取得各种特权,“萨迦家族的私有庄园和其他私产,按照惯例,豁免负担并享受种种特权。”寺院经济的强大,亦依赖于蒙元中央王的支持。从13世纪初叶,藏传佛教各派形成,寺院集团与贵族融合成为地方割据势力开始,西藏一直处于各派势力此消彼长,相互攻击的状态中,各派势力为了自己的利益,都希望得到中央王朝的支持。萨迦、帕竹、止贡、蔡巴、达垄、雅桑等教派纷纷派人向元朝表示归顺,而元王室也正想利用佛教作为其统治青藏高原的工具,于是对各教派给予有力的支持,奉赐给寺院土地和大量属民,“旭兀烈封给帕竹巴领地属民二千六百三十八户;蒙哥汗封给蔡巴噶举的领地属民为三千七百户。” “阔端汗封给萨迦派除了阿里三围以外的拉堆南北,还赐给其古莫曲迷、襄、夏鲁、羊卓等七个万户地区,属民一万零八百八十五户”。此前成吉思汗已“宣布了免除西藏地方僧人的差税和兵役的诏命。”通过王室和地方统治阶级的大力支持,不仅使寺院经济获得免差免税等种种特权,还使寺院掌握了社会上大量的财富和劳动力,寺院羽毛日益丰满。1269年,元世祖忽必烈册封萨迦派教主八思巴为藏王兼法王,居有极高的宗教、政治地位。这时的寺院不再是单纯的宗教寺院,其内部不仅有管理宗教的部门,在使用和管理寺院财产和生产资料过程中,还出现了一些与传播宗教的组织并行,但是具有明显区别的组织,即寺产管理组织和僧人私产管理组织,还有司法部门以及寺院同外部发生冲突时所需的武装力量,至此寺院成为一个独立的整体。寺院地位日益巩固,寺院经济也因此不断壮大。
从13世纪初至14世纪的2000年时间里,西藏地方割据的政教合一制进一步发展,寺院僧侣通过干预政治获得了更多的经济权益,不仅寺院财产增加,寺院财产管理机构权力加大,而且上层僧侣个人财产迅速增加,政治地位不断提高,僧人财产管理机构(拉章)甚至发展到了类似宫廷组织的地步。
萨迦、噶举等教派先后达到了他们权势极盛的阶段,这些教派的上层僧人直接参与掌握政治、经济权力的活动。各派之间为追逐世俗社会权力和经济利益经常打着宗教的旗号去争斗。这种争斗的结果使西藏地方依次经历了萨迦政权、帕竹噶举政权、噶玛噶举政权和格鲁派政权。
寺院组织在其争取世俗权力和经济利益的过程中,也充分发挥了宗教的教化作用,寺院一方面宣扬“天意”、“六道轮回”、“业果报应”的神秘说教,为统治阶级的剥削辩护,另一方面劝戒广大劳动人民要顺从要忍受压迫、剥削,寺院这种明显的维护封建农奴制的教化,获得世俗贵族对僧侣集团更为慷慨的经济资助,支持格鲁派创立时,朗氏家族的扎巴坚赞等作为施主承担了甘丹寺的全部建筑经费;甘丹寺建成后扎巴坚赞、囊梭仁青、甲玛万户长达瓦等,向甘丹寺捐献(布施)了一批奚谷卡庄园,提供实物和劳役地租,以此收入供养甘丹寺几百僧侣常年生活费用。朗氏家族的南喀桑布为哲蚌寺提供建筑经费及足以供养该寺僧人的庄园属民,并与其子南喀贝觉资助修建色拉寺,供给庄园、属民。这一时期,寺院已拥有大量的属民、庄园,寺属庄园收入成为寺院收入的重要来源。寺院还有来自中央王朝的丰厚赏赐。据记载,元朝中央一次赏给西藏宗教首领的纸币就多达50万贯,皇庆元年(1312年)元朝皇帝“遣使赠西僧金五千两,银二万五千两,布帛三万九千九百匹。”1415年,明朝永乐帝封宗喀巴的弟子释迦益西为“西天佛子大国师”,赐给大量金银、绸缎、佛经、佛像、法器等财物。释迦益西将这些财物的一部分奉献给宗喀巴用于扩建甘丹寺佛殿,大部分用于修建色拉寺。
此外,寺院还有广泛的民间布施收入。从当时举办的两次全藏性法会的布施收入,可见寺院经济收入情况之一斑。1277年,由忽必烈为施主,八思巴在后藏的曲米仁摩(今日喀则市境内)地方的曲德钦波(大寺院)举行大法会,卫藏康各地7万僧侣参加,历时半月,除法会用消外,参加法会的每一僧人得一钱金子。1409年初,宗喀巴在帕竹第悉阐化王扎巴坚赞及其他重要官员的大力赞助下,在拉萨大昭寺举行祈愿大法会,集万余僧众,历时16天,法会所得收入;黄金921两,值黄金450两的白银,酥油37060克(合248320斤),青稞、糌粑18211克(合509908斤),整牛羊肉干2172头(只),价值2073两金子的牛羊,白茶416两,黑茶163包,蔗糖18包,绸缎290匹,布帛731匹,袈裟法衣30套等,牛马等牲畜折价白银2073两。此后,拉萨祈愿大法会年年举行,形成惯例,每年寺院都可获得一笔巨额布施。这一时期的寺院经济不同于吐蕃时期僧侣生活主要靠王室供给,是受世俗统治阶级豢养的依附型经济,而此时寺院通过占有大量生产资料,直接剥削广大农奴已成为寺院经济重要的收入来源,并逐步形成了寺院经济稳定而又多元的收入格局。这一时期寺院经济的另一特点是,其经济规模的扩张主要是通过干预政治,从世俗农奴主手中争取更多的经济权益来实现的。
三、格鲁派掌权和寺院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
15世纪,宗喀巴的宗教改革,是西藏宗教史上的一次大变革,这场变革有其深刻的社会背景,元朝后期,随着封建农奴制在西藏地区的普遍建立,西藏佛教的一些教派权势大增,萨迦、噶举派上层僧人直接参与掌握政治、经济权力的活动,他们享有特权,积聚财富,追求世俗享乐,有的横行不法,欺压百姓。“真学实行之士日逐减少,至不知戒律为何事,寺院僧侣尽同俗装。”宗教戒律的废弛和僧人的腐化使僧人在民众中的威望下降,日渐丧失其社会和民众的基础,从而使藏传佛教自身的发展陷入困境。针对时弊,宗喀巴进行宗教改革,要求僧人必须严格遵守戒律,这一举动得到了封建统治者和广大民众的普遍欢迎和支持,使格鲁派获得大好的发展时机。当时,新兴的以严守戒律为第一要义的格鲁派是一个充满生机的教派,吸引了其他教派的许多僧侣纷纷涌入格鲁派寺庙内,寺院发展很快。“寺院之多,不胜其数” “虽穷乡僻谷,皆寺院林立……极盛一时不可言宣。”还有其他教派的寺庙直接转化成格鲁派寺庙,寺院势力大增,寺院经济力量也随之增强。再则,在积聚资财方面,格鲁派采取了不同于以往其他教派只在一个地方同一个地方势力结成施主关系的做法,而实行“广为施主”的办法,即不论远近布施多少都结为施主,广开经济收入来源。
然而,格鲁派在其发展壮大的过程中,避免不了其他教派寺院组织介入社会经济生活,继而介入政治生活的老路,这就引起了既得利益者,即其他教派和贵族组成的地方势力的警惕,从1537年止贡噶举寺院首先向格鲁派发难起,敌对势力开始处心积虑地限制、打击格鲁派寺院集团,在这种情况下,三世达赖索南加措毅然决然跨出了民族的界限,在蒙古族统治阶级中寻找新的合作伙伴,他答应蒙古人,他将转世在蒙古人中。他圆寂后,格鲁派寻认的四世达赖云丹加措果然是一位蒙古人。这样,蒙古人和格鲁派超过单纯的宗教信仰,更紧密无间地结合在一起了,所以蒙古汗王保证,如果格鲁派受到攻击,他们要给予军事上的援助。17世纪以四世班禅和五世达赖为代表的格鲁派领袖人物利用蒙古固始汗的军事力量消灭了迫害格鲁派信徒的白利土司顿月多吉,捕杀了支持噶玛噶举派的第悉藏巴·丹迥旺布,为格鲁派在西藏的发展扫清了道路。
固始汗统一卫藏后,继续对反对格鲁派的势力进行打击,强令在藏巴汗一方的噶玛噶举派寺院改宗格鲁派,这样格鲁派的寺院数和僧人数目大量增加,寺属庄园和属户亦随只猛增。固始汗又将卫藏地区十三万户每年缴纳的税收,以“布施”的形式奉献给了达赖喇嘛,作为格鲁派寺院宗教活动的费用。这实际上是把卫藏地区的经济大权交给了格鲁派,从而确立了格鲁派在各教派中的统治地位。
格鲁派寺庙集团凭借固始汗的武力和财政支持,由达赖喇嘛指派第巴一名在固始汗的领导下处理卫藏地区的行政事务,从此,格鲁派由一个佛教宗派上升成为地方实力集团,他们对卫藏各封建领主的土地庄园等,通过第巴以达赖喇嘛的名义或调整,或没收,进行重新封赐、分配:一部分土地庄园封赐给贵族,藏语称为“格奚谷”,即贵族庄园;一部分土地留作西藏地方政府直接掌握的生产资料,藏语称作“雄奚谷”,即政府庄园,还有一部分土地封赐给寺院,藏语称作“曲奚谷”,即寺院庄园;使寺院占有了更多的生产资料和劳动力。
对于在西藏各教派中占统治地位的格鲁派,清朝在政治上对其首领多加册封,赏其名号,经济上封赐给寺院大量资金,因而使格鲁派旧有的寺院得以大力扩充,并新建寺院 60余处,“有的资料说明,此时黄教寺院已增加到3070余处。对于这些寺院,除拨予土地和农奴外,还命令近宗、奚谷,按期供给黄教寺院的宗教活动费用。”此外,五世达赖受到清朝中央政府的册封后,“各地蒙古益加敬信之”,来藏布施、熬茶者“络绎不绝”,因而格鲁派寺院便也获得比以往更多的大量的布施财物,这些都为寺院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产生了强有力的推动作用,使寺院经济成为支撑西藏社会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的重要组成部分。
17世纪中叶至18世纪初年的60多年时间,是格鲁派势力急剧发展的时期。格鲁派逐步完善了政教合一的统治形式,为寺院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可靠的政权支持。为维护、巩固、发展既得的宗教、政治、经济权益,格鲁派寺院集团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首先对寺院内部的组织形式作了进一步明确的规定,规定了执事僧人的任免升迁制度、僧人学经程序、考试制度、寺产管理方式、寺内纪律仪节等。在寺院内采取委任制、任期制的管理制度,避免了个人专断和世俗统治者操纵寺院事务,使寺 院组织管理制度日趋完善,从而奠定了格鲁派势力和寺院经济稳定发展的组织基础。
其次,在处理格鲁派内部诸多寺院的关系问题上,确定主属寺关系。以拉萨三大寺以及扎什伦布寺等格鲁派大寺为中心,在全藏建起格鲁派寺庙网,大小寺庙之间,建立隶属关系,形成母子寺(主寺和属寺),规定主寺有权派出僧人担任属寺的堪布等重要职务,由此而形成了一个严密而又强大的主属寺院网络,进而克服了以往各教派在其教派内部的寺院之间因互不统属所导致的利益冲突。
其三,在首领继承关系问题上,成功地采用了噶玛噶举派创造的活佛转世制度。这一制度的实行不仅避免了格鲁派寺庙集团内部因争夺领导权而引起的矛盾,而且解决了寺院财产继承权问题,使寺院财产持续不断地增加。
规定西藏地方各级官吏、格鲁派上层僧侣直接参政议政,授予许多寺院管理庄园和百姓的权利,规定全藏僧侣人数和僧差制度,逐渐垄断了西藏地 方“管理宗教之权,选任藏王之权,制度法律之权,任免一切官吏赏罚僧侣之权,征调军旅之权,征收赋税之权,宣战媾和之权。”其势力急剧膨胀,据黄琉璃史》记载:“从第十二绕迥木狗年(1699年)至第十二绕迥水牛年(1733年),仅黄教僧侣人数,就由原来的134498人迅速增长为221742人,增长了65%。”随着寺院及僧人数量的倍增,寺院经济的规模也在进一步扩大。乾隆二年(1737年),据清朝政府统计,达赖系统所属3150余所寺庙即占有农奴121438户;班禅系统所属27座寺庙占有农奴6752户。以拉萨的三大寺而言,“每寺占有的土地 都在三万克(一克约合内地一亩)以上,其中号称拥有七千七百喇嘛的哲蚌寺拥有奚谷卡一百八十五处以上,计耕地有五万一千余克,牧场三百处,牲畜三万头以上,农牧奴两万余人。”
尽管从理论上讲寺院经济产生的目的仅仅在于维护寺院自身的存在及其宗教功能的正常发挥,但实际上它从产生之日起完全超出了这个范围。它们是僧人由干预政治到参与政治,最终建立政教合一地方政权并维护其存在的物质基础。政教合一制度的完备,无疑又为寺院积极的稳定发展提供了客观条件,同时也意味着宗教组织对政治的干预达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由此在僧俗统治阶级内部形成了与政教合一的政权相适应的利益分配格局。寺院势力最终在政治上乃至经济上战胜了作为竞争对手的贵族势力。民主改革前,西藏共有330万克实耕土地,寺院及上层僧侣占有121万余克土地,占西藏土地面积的36.8%,贵族占有79万克,仅占耕地总面积的24%,其余为政府占有,寺院占有的土地远远超过了贵族。据统计,1917年院土地收益为80万英镑,占三大领主土地收益的41.7%,贵族40万英镑,仅占20.8%。寺院还拥有雄厚的高利贷资本和商业资本。寺院势力的胜利并不仅仅在于其政治上的优势,还在于其侵吞社会财产和贵族瓜分利益相比,是稳定且不断积累的,寺院组织财产继承权的稳定性决定了其财产积累几乎总是呈单向的增加趋势,另外,与贵族势力的经济来源相比,寺院又具有大量布施收入的优势,如大寺院占有的土地和属民,除了最初由五世达赖和固始汗封赐的外,后来大量增加,其中不少来自贵族的布施。此外,钱财布施收入,其数目也颇为可观,1956年,当雄宗锅查部落富户索朗,一次就向色拉寺布施牛100头,青稞200藏克,值大洋2万元。
格鲁派掌权以后,寺院经济实力迅猛发展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寺院领主通过对广大农奴实行超经济剥削来实现的。寺属庄园农奴的劳动强度远高于贵族庄园的农奴,其受剥削程度也远高于贵族庄园的农奴,寺院在经营商业和高利贷过程中,无不利用宗教政治特权,巧取豪夺。寺院高利贷不仅资本雄厚,放贷范围广,其利率也远高于世俗领主,民主改革前西藏地方政府高利贷利率为借十还十一,贵族领主为借七还八,寺院则为借四还五。由此可见,寺院经济越发展,农奴遭受的剥削就越严重,西藏封建农奴制社会,自17世纪中叶格鲁派寺院集团得势以来,经济日趋迟缓,人民生活极端贫困和落后,社会发展逐渐缓慢,人口数字明显下降,都成了无法掩盖的严重事实。
总之,西藏寺院经济是在西藏社会特定的历史条件下产生发展起来的。在寺院经济发展的各个阶段,其发展动因及其对西藏社会发展影响也不同。在政教合一制度尚未确立时期,寺院经济的发展主要是通过宗教组织对政治的干预,不断从世俗统治阶级手中争得更多的政治经济权益来实现的,其结果促成了西藏社会政教合一制度的形成。政教合一制度确立以后,三大领主之间形成了相对稳定的利益分配格局,这一时期寺院经济扩张主要是通过加重对广大农牧民的超经济剥削来实现的,其结果严重地阻碍了西藏社会生产力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