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共财政制度的建设,教育财政也必须进行与公共财政制度相适应的改革。本文提出了公共财政制度下教育财政制度的理论分析框架,提出了构建与公共财政制度相适应的教育财政制度的改革思路。
关键词:公共财政;教育财政
一、公共财政论及公共财政框架的构建
1.公共财政论
公共财政论是起源、发展于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并在世界范围内广为接受的财政理论,目前它已经成为我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财政制度改革的主要理论依据。公共财政论由于强调财政的“公共性”而谓财政为“公共财政”,公共财政论对“公共财政”所下的定义是“国家或政府为市场提供公共服务的分配活动或经济活动”。[1]公共财政的主要内涵包括两方面的内容:第一,公共财政是“市场”的财政。第二,公共财政是“公共”的财政。
所谓“市场”的财政是指公共财政是与市场经济和适应的财政。它对政府财政活动范围的限定是以弥补市场失效为自己的活动准则,即政府财政只能活动于市场失效的领域内。市场失效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市场经济中存在某些不符和完全竞争条件、市场机制无法发挥有效配置资源的作用的领域,如公共产品、外部性、自然垄断、信息失灵等;第二种情况是完全竞争市场运行结果本身的缺陷,如社会分配不公平、宏观经济不稳定等。公共财政活动要在充分尊重市场机制作用的前提下、在市场机制不能或无法很好地起作用时发挥作用。从这一点来看,公共财政与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财政活动广泛深入到一般性市场竞争活动领域有着根本的不同。
所谓“公共”的财政是对公共财政活动内容的描述,它强调政府财政活动主要是为市场提供公共服务。在此,“公共服务”可以从三个方面来理解。第一,“公共财政”所提供的“公共服务”不同于“家计财政”所提供的“家计服务”,它是面向市场经济中所有经济主体所提供的服务,它要求对所有的经济主体一视同仁;第二,“公共服务”是指市场经济中的“公共事务”,这些公共事务是市场经济中各个经济主体都会涉及的,如竞争规则的制定、市场秩序的维护等;第三。“公共服务”是“非经营性”的活动。经营性活动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营利性决定了其行为的个体性、本位性和短期性,没有哪一个经营性部门会完全站在社会整体利益和长期利益的角度从事经营活动。相反,逐利的动机驱使他们总是首先从自身的、眼前的利益出发。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个人家庭等经济主体追求自身的、短期的利益行为被认为是合理的,为此必须要求有一个组织能够站在长远的全局的角度从事以促进社会整体利益为目的的服务即“公共服务”。为了避免政府财政活动陷入“个体”、“本位”和“短期”的特征,就必须保证公共服务的“非经营性”。
2.公共财政框架的构建
近年来在财政领域最根本、最引人关注的改革莫过于从国家财政模式向公共财政模式的转变。自1998年底全国财政工作会议明确提出初步建立公共财政基本框架的改革目标以来,作为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环节,公共财政框架的构建成为近年来我国财政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2000年全国财政工作会议又进一步提出要加决定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与我国国情相结合的公共财政体系。2000年11月李岚清在第二次省级干部财政研究班上作了题为“以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建立公共财政的初步框架”的重要讲话,这既表明了国务院建设公共财政的决心,同时也预示了我国近期内财政体制改革的方向。
构建公共财政框架是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市场经济的根本特征是让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起主导性和基础性的作用,政府仅仅是在市场失效领域发挥作用。这就要求政府不该管的尽量不去管,同时该管的一定要管好,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实行的是国家财政模式,其特点是以政府计划为基本的资源配置机制,政府财政几乎包揽了所有的事务并介入了几乎所有的经济活动。在这种模式下,政府不该管的事也管了,该管的事却没有管好,即存在着财政的“越位”和“缺位”现象。显然,在市场化改革趋势下,政府财政必须全面退出市场有效运行的领域,在弥补市场失效和提供公共服务的基本准则下正确界定政府财政活动范围,构建以尊重市场为前提的公共财政框架。
从根本上来说,公共财政框架构建的核心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其一,对财政支出的规范。对财政支出的规范是公共财政框架构建的主要内容。就财政活动的主要内容而言,财政支出是核心,财政的公共性主要体现在财政支出的公共性。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财政模式的财政支出范围过大,主要表现为对竞争性生产建设领域和经营性事业单位包揽过多,超出了政府财政理应开支的范围,这被称为政府财政的“越位”;另一方面,由于财政“越位”占用了大量公共资金,在应该由政府承担的社会公共需要方面政府却无力保障,这便形成了财政的“缺位”。构建公共财政框架首要的任务就是改变财政供给的“越位”和“缺位”现象,规范财政供给范围。具体而言就是要减少直至取消财政对一般竞争性领域的投资,重点保证对国家安全、政权法制建设和基础教育、公共卫生、生态环境等公共事业发展的财政支出,尤其是要保证对公共产品的支出,这是公共财政“公共性”赖以成立的基础。
其二,政府财政职责的转变。与政府财政支出范围的规范相适应的是公共财政框架下政府财政职责的转变。与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财政几乎无所不包、无所不能相区别,公共财政框架下政府财政职责的特点往往被描述为“有所为有所不为”,即政府财政的行为规范是在某些事务上予以干预、在某些事务上不予干预,在某些事务上起主要作用、在某些事务上起次要作用。具体而言政府财政职责的转变主要表现在两对关系的处理上:公平与效率以及生产与调控。公平与效率是公共财政在职责上必须做出的选择。就政府财政的基本活动范围来说,公平应当成为公共财政主要的职责。效率尽管也是政府财政的主要职责之一,但是在市场经济下效率问题主要由市场去解决,公平问题是市场所不能为的,属于市场失效的范围,必然要由政府来保证。在计划经济下,政府除了行使资源配置的职能之外实际上还担负着生产者或生产组织者的任务。当政府直接介入生产环节时,企业实际上就成为政府的附属物,生产什么、生产多少、为谁生产的问题都是由政府说了算,企业没有权利同时没有责任。在这种情况下企业的赢赚亏赔全由政府扛着,企业的生产资源也完全由政府支付,实际上政府的作用无非体现为企业的“总帐房”或“钱袋子”,并没有真正实现社会资源的合理分配和合理流动。在公共财政框梁下,资源配置职能主要由市场机制来执行,生产也主要由企业自主经营,政府要从直接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退出来,政府财政要起到宏观调控的作用,当把财政资金仅仅用作生产资源时它的功效只是“1:1”的,而把财政资金用作调控手段时则可以收到“以四两拨千斤”的效果。这样不仅可以大大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更推动了政府财政职责转变。
其三,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公共财政是“市场”的财政决定了市场机制在整个经济活动中的基础性作用,决定了政府要在充分尊重市场的条件下发挥作用。在国家财政模式下,政府经济活动以指令性计划控制为主要表现形式,市场仅处于次要的地位,市场的运行规律往往不被尊重或被政府的意志所凌驾。构建公共财政就是要理顺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明确政府和市场的职能分工。凡是市场能发挥作用的地方,政府应当放手让市场机制去自动调节,而政府经济行为则以弥补市场失效领域为界限,同时促进市场的发育与完善。
其四,政府财政的法制化。政府财政的法制化是指政府活动必须置于法律的根本约束规范之下。市场经济是建立在规则和秩序之上的法治经济,政府财政作为政府的经济行为也必然要在市场经济的法律规范约束之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财政实际上是连接政府和市场的桥梁和纽带。因此,“财政活动的法制性既是市场经济对财政的要求,又是现代公共财政的重要特点”。[2]中国传统的国家财政模式尽管也具有法制化的表面特征,但实际上由于国家意志的主导性地位而导致中国的财政行为并没有达到法治的状态,最典型的便是财政预算约束的软化及其相应所导致的财政行为的随意性。财政预算原来应当是约束财政行为的基本法律手段,然而在国家财政模式下预算往往起不到应有的作用,一来是因为预算本身缺乏预见性,财政支出类似于“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做法,什么工作出了问题就多给一些钱,问题少就少给钱,这实际上就等于在不断改变预算,所以往往会出现“一年预算、预算一年,到了年底还在追加预算”的现象;其次是人情大于规则,“会哭的孩子多吃奶”,叫的越响给钱越多,不声不响则少给钱或不给钱;第三,首长项目破坏预算的严肃性。在上述情况下,预算约束的弱化是显而易见。在国家财政模式下出现这种现象其实并不奇怪,这和国家财政模式中人们观念上所持有“财政资金是国家的,国家有权随意支配”的错误认识有关。公共财政特征非常明确地表明,财政资金是公共的、是取之于民众的,一切财政资金都必须纳入预算管理,而预算必须经立法机关审查通过,要充分反映提供了财政资金的民众的意愿,要充分维护预算约束的严肃性,预算一旦经立法机关审议通过就不得随意更改。对于预算约束软化、法制性不强的中国财政来说,通过公共财政框架的构建促进财政的法制化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
二、公共财政制度下教育财政制度分析的理论框架
在公共财政制度建设的过程中,观念的更新和规范的重构是极其复杂的,必须置于相应的理论框架的指导之下。同样,与公共财政制度相适应的教育财政制度的构建也是极其复杂的,我们首先必须建立公共教育财政制度理论分析的框架。
1.公共产品理论
公共产品理论是公共财政框架最基本的核心理论,同时也是构建教育财政框架的基本理论。公共产品理论认为,“公共经济和政府介入应限制在市场失效的范围内”,而“提供公共产品正是政府最主要的活动范围之一”。[3]显然,以弥补市场失效力存在理由的政府财政,对公共产品的提供是其最主要的活动内容。根据该理论,由于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教育分别表现为不同属性的产品,教育财政的支出范围和支出重点也应当是有所限制和有所选择的。在公共财政框架下,教育财政支出首先应当用于提供教育中的公共产品。也即是说,对于教育中的公共产品应当由政府财政无偿向受教育者提供,对于教育中的准公共产品则应当采取由政府财政补贴加上向受教育者收费的混合提供方式。另外,公共产品理论认为,公共产品的受益范围存在层次性,因而政府财政职责也存在着层次的区分。这为教育财政制度中不同级别政府教育财政职责的区分提供了分析的依据。
2.公共选择理论
公共选择理论分析的是公共产品的资源配置及其效率问题,其特点是将市场经济的原理和“经济人”假设以及“政治交易”分析应用于政府行为分析。公共选择理论为市场经济条件下对政府财政活动的规范与约束以及公共产品生产与提供的分离提供了依据。该理论认为,无论哪一种公共决策方式都存在着制度缺陷;同时,由于政府并非“公益人”而是“经济人”,其对自我政治利益的追求必然会导致财政支出的扩张、寻租行为和财政支出的随意性和短期性。在存在上述特征的条件下,如果不对政府的财政行为进行限制和规范,政府的财政活动将不仅不能促进社会整体利益甚至还可能有损于社会整体利益。由于教育生产的长期性以及教育效益的潜在性和间接性,政府“经济人”特点在教育财政活动中表现尤为突出。鉴于此,在教育财政制度的建设中加强对教育财政的法制化建设将是非常重要的。另外,公共选择理论所揭示的官僚主义、缺乏竞争、信息不充分等政府失灵现象还为公共产品的“生产”与“提供”环节的分离提供了依据。由于政府失灵的存在,公共产品的生产和提供同时由政府来执行将可能是效率低下并品质低劣的,因此在公共产品提供方式不变的情况下将市场机制引入公共产品的生产环节将是可能的选择。这种生产与提供的分离显然会对政府财政活动方式发生深刻的影响。美国的“教育券”制度便是该种财政改革的具体典范。
3.公平与效率
公平与效率是政府公共财政框架的两个基本点。在资源配置过程中,公平与效率的矛盾几乎是不可避免的,这就决定了公共财政政策或政府财政职责的选择性。公平与效率的矛盾在教育财政领城最突出的表现就是公共财政资源在不同阶段的教育之间、不同的区域之间以及不同人群之间的分配。当公共资源更倾向于高等教育时有助于公共资源利用效率的提高,但是同时却会因用于义务教育的公共资源的减少而有损教育的公平;另外,当公共资源更倾向于社会弱势群体时教育的公平程度提高,但却由于不能把更多的公共资金用于能力较强的人的教育而使教育投入的边际收益减少从而降低公共教育资源的利用效率。显然,公共教育资源的配置完全取决于政府在公平与效率之间的权衡选择,政府究竟把公平和效率何者作为自己的主要职责必然会导致教育财政活动有不同的结果。
4.公共事务论
公共事务论也是公共财政框架下规范政府财政行为的基本理论依据之一。所谓“公共事务”是指“在私人社会里企业和个人家庭所不愿做、不能做、做不了,但却又是经济和社会生活所必不可少的,实质上体现全体居民共同利益的那些事务”[4].在此,公共事务论所要强调的亦是政府活动的公共性。由公共事务的公共性出发,公共事务论不仅和公共产品理论一样规范了政府财政的活动范围,而且对政府财政的活动方式进行规范。按照公共事务的公共性要求,政府经济活动应当是面向所有经济主体的活动,在经济体制中存在不同经济成分时,政府财政必须要一视同仁没有歧视地提供同样的公共服务,这一点在教育财政制度中也非常重要。由于目前教育市场中存在着不同性质的办学主体,而对不同的办学主体提供同样的公共事务服务是保证市场公平和市场秩序、促进各种办学主体共同发展的必然要求。为此,教育财政的非歧视性也必然成为公共财政框架下教育财政的基本原则之一。
三、教育财政制度的变革——构建公共财政框架下的教育财政制度
遵循公共财政制度的要求以及公共财此制度下教育财政的基本分析框架,针对当前教育财政制度中与公共财政理念不相符的内容,本文认为当前教育财政制度应当进行如下改革,目标在于构建与公共财政框架相适应的教育财政制度。
1.重新规范教育财政的支出范围和支出重点
规范教育财政支出范围和支出重点,主要是针对教育财政资金的支出结构而言。公共财政将政府财政支出的范围主要限定在公共产品和非市场领城。教育是政府财政投资的主要领域,政府在退出竞争性生产领城之后应当加大对教育的投资。同时,由于教育领域内部也存在着公共领城与市场领域的区分,教育财政也必须遵据公共财政的规范对教育财政的支出范围和支出重点有所限制和有所选择。根据我国教育财政支出结构的现状,教育财政支出的重新规范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教育财政活动要退出教育活动中市场可以发挥作用的领域,如对后勤的支出、对学校社会服务活动的成本支出、对成人教育的支出等,这些活动并不具有公共性特征,应当遵循市场规律由市场进行资源配置;其二,教育财政支出应当以义务教育为主。要进一步加大对义务教育的投资力度,提高义务教育在教育财政总支出的比重。众所周知,目前我国教育财政支出的结构是“高重心”型,即高等效育财政支出的相对比重偏高,而义务教育财政支出的相对比重偏低(我国教育结构是“低重心”型,以1994年为例,小学生数量和大学生数量的对比是68.2%:1.5%.而两者所获教育财政资源的数量对比却是33.27%;21.05%,同期国际水平则是高等效育经费比重在17%—18%之间,小学经费比重在40%—50%之间)。从公共财政的规范出发,这种支出结构是极不合理的,必须要转变教育财政支出的结构,加大对义务教育的投资才符合公共财政制度的要求。
2.重新划分政府间教育财政责任
所谓政府间责任的区分主要是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对教育的财政投资责任的分工而言。公共财政在对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财政责任进行分工时主要遵循的是公共产品受益范围的层次论和财政联邦主义。公共产品受益范围层次论认为,政府责任的区分应当根据公共产品受益覆盖范围来决定,受益范围覆盖全国的由中央政府负责,收益范围覆盖地区或地方的则由地方政府负责;同时根据财政联邦主义,当地方公共产品存在收益外溢性时,地方政府会做出某些无效支出的决定,此时要求上级政府要对这些决定进行纠正;另外财政联邦主义还规定了基本公共服务的最低供应原则,即任何公民无论居住哪里都应当获得同等的最低水准的基本公共服务,当某些地方政府由于经济不发达而不能保证本地居民在正常条件下获得与其它地区同等的最低的基本公共服务时,上级政府有责任在财政上帮助那些经济不发达地区的政府。
据此我们认为,政府间教育财政责任的区分应当遵循下面的基本思路:
第一,高等教育是一种受益覆盖范围比较广的地方性准公共产品、其主要的财政责任应当由省级政府负责。
当前,我国高等教育管理体制的改革也正顺应了这一思路。但是,目前中央政府还负担着少数国家级高等学校的财政责任,从原则上来说这是不合理的,但是由于历史的原因以及优势发展战略的需要,这种状况在一定时期内还会存在。然而从公共财政的规范要求来说这种状况必须转变,正如世界银行1995年在《中国高等教育改革》报告中所建议的那样,所有的中国大学都可以成为省属大学,届时,大学的财政责任将必然主要由省级政府承担。
第二,义务教育是一种更具全国性特征的公共产品或者说是一种正外溢性很强的地方性产品,省级政府和中央政府应当担负更多的财政责任,并建立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以平衡地区之间的差异。
目前我国义务教育的财政责任主要在地方政府,理由是义务教育是地方性公共产品。实际上这种认识并不准确。表面看起来义务教育的受益覆盖范围主要在地方区域,然而由于义务教育并不能给地方带来具体的经济收益,义务教育的收益更多表现为公民社会道德水平提高、文化素质改善等有助于增进社会整体利益的方面,因此它更像是一种全国性的公共产品。同时,即便把义务教育视为地方性公共产品,它也是一种正外溢性很强的地方性公共产品,因为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往往在毕业以后就通过上大学等途径流往其它地区,使得义务教育的收益外溢。在这种情况下地方政府自然缺乏投资义务教育的积极性如果义务教育的财政责任主要由地方政府负责,教育投资往往会出现以拖欠、减拨为特征的政府责任转嫁现象,其结果就是政府公共服务提供不到位。另外,在地方政府之间财力悬殊的情况下,有些地方政府在义务教育提供方面根本达不到基本公共服务的最低供应,使得义务教育发展的地区性差异过大。鉴于此,中央政府和省政府应当加大对义务教育的投资责任。为此需要在两方面进行改革:一方面是观念的改革,要强化中央政府和省政府尤其是中央政府在义务教育方面“应尽的”责任;另一方面要在保证中央政府和省级政府义务教育财政责任落实的制度建设方面下功夫,如建立规范的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义务教育转移支付制度,以及省级政府对下级政府义务教育的转移支付制度等。
3.加强教育财政的法制化建设
如前所述,公共财政是法治财政,为了达到法治就必须加强法制化建设,这既是为了防止政府财政活动随意性的需要,更是为了提高财政自身效益的需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教育财政法制化建设非常迫切。目前教育财政预算被随意更改的现象非常普遍,往往是某个首长的一句话就可以使某个项目上马或者下马,预算不仅没有约束力甚至还随着领导的意志而更改,预算实际上形同虚设。这种状况被称为“软预算约束现象”,该现象显然不符合公共财政的要求,更不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导致“软预算约束现象”的原因主要有预算的预见性差、公共资金分配不公、预算外资金的存在,以及财政中的人情因素等。在公共财政框架下预算应当成为教育财政法治的主要手段,克服“软预算约束现象”,加强预算约束的硬化应当是教育财政法制化的主要体现。为此,一方面应当加强教育财政预算体制的改革,如取消预算外资金存在的合理性;另一方面要加强预算审批的程序管理。
4.公平对待不同类型的办学主体
在教育市场中存在不同的办学主体是市场经济的必然。在传统的计划经济条件下,财政是政府执行国有化政策的关键工具,财政对国有经济的优惠和对私有经济的歧视几乎已经是一种习惯,然而这种习惯对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极为有害。在市场经济下公平竞争必然要求财政必须消除对不同经济成分的不同的财政待遇,这也是政府财政尊重市场规律的具体体现。在教育市场中存在不同办学主体时,强调教育财政公平对待不同类型的办学主体也是非常必要的。既然是“公共”财政和“公共事务”,那么在公共事务的范围内就应当是一视同仁的。比如在对学生的财政资助方面,公立学校的学生和私立学校的学生同样都有获得政府资助的权利;再如在公立学校和私立学校享受政府财政优惠政策(如税收优惠)方面,只要它们为社会提供了同样的公共服务,它们就有权享受同等的待遇。
5.明确“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的教育财政职责
“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的含义是指,在教育财政制度中,公平应当成为教育财政的主要职责,在教育财政资源配置中,公平原则应当是首要的原则;同时,为了提高教育财政资源的使用效益,更加有效地促进教育公平,教育财政资源的分配和使用也应当考虑效率原则。
在市场机制的运行中,效率无疑是最重要的原则,效率优先是市场的自然选择。然而政府行为的原则与市场不同,财政的公共性决定了在公平与效率之间政府首先应当选择公平。这一点在教育财政中尤为如此。首先,教育的公平是市场所不能为的,教育的公平只有通过政府财政的干预才能有效实现;其次,教育公平是通向社会公平的重要途径,如果作为促进社会公平手段的教育本身就是不公平的,那么社会公平只能是离我们的生活越来越远。
当然,“公平优先,兼顾效率”是教育财政的整体原则,实际上由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具有不同的属性,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公平与效率上往往有着不同的追求。一般来说,由于地方政府更关注地方利益因而也更关注资源的效率问题,中央政府则可以超越地方利益而关注社会整体的公平问题。所以,通常中央政府和较高层次的地方政府在教育财政活动中应当以公平作为优先原则,而地方政府则以效率作为优先原则。比如在高等教育财政中,地方政府对学校的投资因更关注效率原则而倾向于把更多的财政资金投向优质的学校和优秀的学生,而中央政府则应更关注公平而把钱主要用于扶持薄弱学校和处在劣势的学生;在义务教育的投资中,市县级政府更关注财政资金的效率问题,而省政府和中央政府则应当以保障义务教育的公平、平衡人群和地区之间的差距为主要职责。
6.在义务教育阶段引入市场机制,提高教育财政资源的利用效率
在义务教育阶段引入市场机制是对市场机制的充分的尊重,只要市场能够发挥作用的地方就让市场起作用;同时在义务教育阶段引入市场机制还可以避免政府失效所可能产生的公共产品提供的低效率。公共产品理论把公共产品的生产和提供分离为两个环节,这为教育财政活功提供了新的思路,为在公共产品生产中引入市场机制同时又不违背教育财政的公共性提供了可能。按照公共产品理论,公共产品的生产是指公共产品的生产方式,即由谁进行生产的问题;公共产品的提供则是指公共产品的消费方式,即由谁支付获得产品消费权的费用。公共产品理论认为,公共产品的生产和提供可以有四种不同的组合方式:(1)公共生产,公共提供即由政府投资直接组织生产并无偿地向社会提供产品;(2)公共生产,市场提供。即政府投资并组织生产,消费者以付费的方式取得产品的消费权;(3)私人生产,公共提供。即由私人投资并组织生产,由政府出面购买让消费者无偿消费;(4)私人生产,市场提供。即完全的市场化,由私人投资生产同时消费者付费消费。对于公共产品而言,关键主要体现在消费方式上,只要该产品是公共提供的便可以保证足额供给,至于生产方式则可以采取不同的方式。将该理论运用到教育财政,主要与义务教育的财政投资有关。义务教育作为一种公共产品,过去我们采取的实际上是“公共生产、公共提供”,即政府投资兴办学校同时受教育者免费入学,这种模式下财政资源直接投向学校,所需资源较多。这种模式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大大促进了义务教育的发展,但同时也有很大的弊端。如同样都是政府投资兴办的学校,学校之间实际上缺乏真正的竞争,质量不高;另外,由于政府“经济人”特性和其它政府缺陷的存在,财政对义务教育的投资往往不够从而导致生产不足、义务教育发展缓慢。鉴于此,我们可以将义务教育的生产与提供分离,在义务教育的生产环节引入私人资本,让私人投资兴办学校,政府财政资金则主要集中用于保证消费者无偿接受义务教育。这样一来,由于政府节约了大量的用于兴建学校的资金,可以保证更多的学生免费接受义务教育;同时,由于在义务教育的生产中引入了市场机制,可以通过竞争来促进义务教育质量的提高从而提高义务教育财政经费的利用效率。目前,许多国家出现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私营化实际上就是生产方式的市场化,这其中其实蕴含着义务教育财政模式的变革。
参考文献
[1][3]张馨,杨志勇。当代财政与财政学主流[M].沈阳: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468.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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