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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财政体制的进一步改革与创新

根据中国市场经济发展进程和公共财政建设的基本要求,针对中国现行财政体制存在的问题及其运行中遇到的外部障碍,借鉴国际经验,在“十五”期间乃至2010年较长的一段时期内,进一步深化和完善以分税制为核心的财政体制的基本思路和对策措施,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和公共财政原理,明确界定政府的事权范围,为建立科学、规范、稳定的分税制财政体制提供基础性条件

1.按效率原则理顺政府与市场之间的职责关系。

在市场经济中,政府应该干什么、能干好什么以及如何干?由私人机构来执行政府的一些任务,能否做得更好?这一直是世界各地的选民和决策者不断思考、探索实践的重要问题。中国的经济社会正处于转型期,重新界定政府的职责尤为紧迫和重要。根据世界银行对转轨国家经验教训的研究结论(世界银行:《从计划到市场:1996年世界发展报告》,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第117页),首先政府在生产和产品分配及服务方面的作用应大幅度地削减。由公共部门提供产品和服务这一做法必须是一种例外,而非惯例。只有在市场失败的方面,如国防、初等教育、农村道路和一些社会保障项目等,而且在政府干预能够改善市场的情况下,政府干预才被视为合情合理。其次,政府必须停止对微观经济活动的限制和直接控制,政府应致力于促进宏观经济稳定,为私营部门的发展和竞争提供一种法律上的保证。最后,提供社会保障是所有国家政府的主要功能,但在市场经济中,社会保障应该主要针对最需要保护的那些脆弱的群体,政府不应为了使所有的人获得足够的生活标准而提供慷慨的保障,而是有必要强化个人在收入和福利方面的更大的责任心。

2.按分职治事、受益范围和法制原则依法明确界定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事权范围。

分职治事是指在政府事务与民间事务按效率原则合理分工的基础上,对政府有充足理由承担的事务,在政府内部按照凡是低一级政府能够有效处理的事务一般就不上交上一级政府、凡是地方政府能够有效处理的事务一般就不上交中央政府的原则进行合理划分。受益范围原则是指政府行使政治经济职能和提供公共产品与劳务时,若受益范围遍及全国各地则应划为中央政府事权,若受益范围仅限于特定区域的居民和企业则应划归某一级地方政府。法制原则是指各级政府事权的确认、划分、行使及调整等应具有相应的法律保障,做到法制化、规范化并保持相对稳定性。根据上述原则和中国国情,中央政府的事权范围及主导作用应主要包括:(1)制定并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期战略,对经济发展的速度、方向、结构、生产力布局、GDP分配等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并通过各种手段组织实施;(2)调节经济总量关系,协调宏观经济结构偏差,促进并保持总供求和部门结构的大体均衡,促进宏观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地运行;(3)在市场失效的领域,有效承担起跨省际重大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项目的投资建设、提供全国性公共产品等;(4)调节GDP分配结构和组织社会保障,从全国着眼把收入差距控制在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范围内,协调好公平与效率的关系;(5)调控各地区之间的财政经济发展差距,促进地区间经济社会协调发展;(6)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法律秩序;(7)自觉组织和推动市场化进程,培育和完善市场体系;(8)维护国有财产的所有者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9)维护全国的生态平衡,搞好环境保护和人口控制等。

地方政府的事权范围应主要包括:(1)制定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对本地区经济发展速度、方向、结构、生产力布局、收入分配关系等具有区域全局性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通过各种手段组织实施;(2)根据本地区居民(包括居民企业)对公共产品的需求数量和质量,合理确定税收和非税收规模及其各自内部的结构,并将其按预算程序转化为各项地方公共支出,有效提供公共产品,为降低企业交易成本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服务;(3)调节本地区内部的协调发展和维护社会安定;(4)维护地区内正常的社会秩序和法律秩序;(5)组织和推动市场化改革进程,培育和完善区域内各类市场;(6)执行中央政府制定的各项法律政策,完成中央政府提出的各项目标和任务。

对各级政府的共有事权尤其是在基础结构(包括公路、铁路、港口、机场、电信电话、治山治水等生产性基础设施)领域的共有事权,也应按照项目分级管理和费用分级负担原则,进行合理具体地划分。

3.国家通过立法,而不是行政干预,来建立政府间责权利关系的准则。

从世界有关国家的经验看,不论是联邦制国家还是单一制国家、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政府间责权利关系都是建立在宪法或相关法律基础上的,责权利关系的调整也按法定程序进行。完善中国的分税制,理顺中国政府间的责权利关系,需要发挥国家立法作用,以宪法、预算法、税法等在内的法律,弱化行政干预,为规范的分税制财政体制运行奠定可靠的法律基础。

(二)科学划分政府间税种并积极推进税费改革,完善和规范财政收入体制

1.合理调整中央与地方财政分配关系。考虑到利益分配关系调整的复杂性和艰巨性,今后一个时期调整中央与地方财政分配关系,应采取分“两步走”的办法。第一步,在“十五”期间适当调整某些税种中央和地方分享办法和比例,逐步扩大过渡期转移支付规模,重点增强中西部地区财政保障能力。一是改变企业所得税按照企业隶属关系划分收入的办法,实行按比例共享或分率共享;二是将个人所得税调整为中央和地方共享税;三是适当调整证券交易印花税中央分享比例。上述调整个人所得税、证券交易印花税中央增加的收入,全部用于对中西部地区的转移支付;四是进一步推进省以下分税制体制改革,使市、县级财政有比较稳定的收入来源,增强市、县级的财政保障能力。第二步,在“十五”末期至2015年,按照规范的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要求,合理调整中央和地方的事权和财政收支范围,严格核定各地区的标准化收入和标准化支出,在此基础上实行规范化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逐步实现各地区公共服务水平的均等化。

2.通过对现行收费管理制度的改革,从根本上遏制乱收费,理顺政府与企业和个人的分配关系。一是将部分具有税收特征的收费用相应的税收取代,进一步完善税制;二是将一部分非政府性收费转为经营性收费,界定和规范政府行为;三是取消大量不合理、不合法收费,进一步规范政府收入分配行为;四是对保留的少量政府收费,实施规范化财政管理,加强人大监督和社会监督。

(三)建立规范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财政体制进一步改革和创新的核心内容

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是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的核心内容。其完善的基本途径,首先是进一步明确转移支付的目标模式,而后通过增量与存量同时并举的微调向目标模式逼近,并适时推进省以下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建设。

1.目标模式的选择

现行分税制是存量调节与增量调节两条转移支付系统。存量调节就是为维护既得利益而设置的双向转移支付,自上而下的有税收返还、体制补助、结算补助等多种方法,自下而上的即地方上解。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要求逐步减少以至于消除以“基数法”为依据的为维护既得利益的转移支付,过渡到按客观因素测定标准收入和标准支出的转移支付制度。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有两种可供选择的模式:一是单一的纵向转移支付;二是纵向转移和横向转移的混合模式。我国一向是采取纵向转移模式,单一纵向转移既可以均衡公共服务水平,也可以体现中央的政策意图。但纵向转移的前提是中央收入居主导地位,具有足以实现均衡目标的财力。在现行分税制下,这里的财力不是指中央组织收入,而是指中央实际可支配的收入。由于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不仅存量不减,而且随着本地区“两税”的增长而增长,同时中央从增量中集中的财力虽是增长的,但毕竟是有限的。因此,存量不动而且保持增长,仅靠中央从增量集中的收入中拿出一部分进行纵向转移支付,不仅范围和力度是有限的,而且最终也不可能实现既定的目标。正是在这种背景下,提出了同时并用横向转移模式问题。横向转移就是由富裕地区直接向贫困地区转移支付,这就是说,通过横向转移改变地区间既得利益格局来实现地区间公共服务水平的均衡。但是,横向转移对我国来说是一个没有任何实践经验的新课题,如何设计转移支付公式,如何把握“调富济贫”的分寸,是否会对富裕地区带来负效应以至于影响全国财政收入的增长,等等,都需要通过调查研究,缜密筹划,并通过试点,决定取舍。从当前看,横向转移虽是一种可选择的模式,但仍要立足于纵向转移的完善。

2.纵向转移的微调。

首先是改进过渡期转移支付办法。主要是扩大按“经济税基×平均税率”确定标准收入的范围,沿着“单位费用×测定单位数值×成本差异系数”的思路改进标准支出的测算,而当务之急是加强公共支出标准的建设。其次,进一步将维护既得利益的多种调节方法简并为“税收返还”一种方法,而后逐步减少富裕地区税收返还的增量,增加贫困地区税收返还的增量。更为妥善的办法是将税收返还基数逐步纳入按因素法计算的拨款公式,每年纳入一定比例,若干年后全部过渡为按因素法计算的转移支付制度。与此同时,清理现行的专项拨款,改进拨款方法。

3.大力推进省以下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建设。

我国的地区差距决不仅仅局限于省际之间,省际行政区内部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上也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有些地区还十分突出。因此,尽快建立具有均等效果的规范化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决不只是中央政府的事情,也是地方政府尤其是省级地方政府的事情。从当前情况来看,省及省以下需要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还没有开始建立省以下规范化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地区,不论其是否享受中央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资金补助,都应当考虑把属于完善分税制改革的这项工作深入下去,配套落实。二是要将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建设与加强预算管理工作结合起来。将规范化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建设当作财政管理的重要内容,当作财政部门从源头消除腐败的重要举措。各级财政部门一定要认识到,增强财政透明度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建立起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的规范化运作机制。三是要敢于触动既得利益。纳入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办法分配的资金,不应当仅仅是增量资金,还可以从既定的其他形式的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中安排,逐步减少其他非规范化的财政转移支付资金规模,有条件的地区可以结合收支结构调整在这方面进行必要的尝试,为全国推进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改革积累经验。

(四)改革支出管理制度,推进支出管理制度的创新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财政体制改革的重点集中在财政收入管理方面,财政支出管理改革相对滞后,特别是国库支付制度和预算科目体系两项基础性管理制度基本上是沿用过去旧的做法,弊端越来越突出,必须加以改革。我们设想,“十五”和今后改革支出管理制度,要以部门预算制度为切入点,同时推进国库集中收付制度、预算科目体系和编制方法改革以及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等。

1.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

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是市场经济国家的通行做法。建立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是建立我国科学、规范的预算管理制度的重要基础。这是分税制改革后我国财政体制的又一历史性的重大突破。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就是由政府财政(国库)部门对所有政府性收入,包括预算内收入和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收入进行集中收纳管理;同时,对各部门和各单位的支付过程实行集中统一处理的制度。在这种制度下,各种政府性收入将不再通过各种中间环节,而直接缴入国库账户;财政部门对各部门、各单位的经费不再按期预拨,各部门和单位根据自身履行职能的需要,在预算确定的范围内,决定购买何种商品和劳务,但付款过程由国库集中处理。国库管理部门在办理支付的过程中,可以直接对各部门和单位的支出实行全程监督。将现行的国库分散收付制度改为集中收付制度,要相应取消各部门和单位在银行设立的收支账户,改变财政部门向各部门和单位按期拨付预算资金的做法,所有财政性支出均通过国库单一账户集中收付。同时要改革现行国库管理体制,有效地发挥财政的国库管理职能。

2.建立科学规范的预算科目体系。

财政预算科目体系要与政府行政管理体制和财政履行职能相衔接。改革预算收支科目体系,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结合税费改革和强化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需要,将体现政府行为的收支纳入预算,统一在政府预算中反映;同时,结合财政支出结构调整,取消一部分竞争性、赢利性支出的预算科目。二是配合预算编制方法改革的需要,细化预算收支科目,为科学编制预算、强化部门预算控制和监督机制创造条件。三是科目名称力求简化、通俗、方便使用,以逐步提高我国财政政策和预算管理的透明度。

3.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制度。

今后,政府各部门的直接支出,包括各类办公用品、设备、公共设施及政府所需的其他劳务,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都要按法律、法律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开竞价购买,实行政府采购制度。要逐步完善《政府采购条例》,保证我国政府采购工作的健康发展。同时,着手进行综合预算制度改革,逐步取消预算外资金,实行统一的政府预算编制办法,保证政府收支的完整性、统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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