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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政府采购制度改革问题的综述

一、我国政府采购的效益评价

(一)直接经济效益

1.采购资金节支率。市场经济比较发达国家的实践表明,政府采购可以大幅节约财政资金。竞争机制的引入、操作过程的透明、流转环节的简化是实现资金节约的主要因素。政府采购支出占一国GDP的比重一般在10%左右,节约率为10%。按照这个比例计算,我国GDP约为九万亿元,如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可节约资金900亿元。从我国试行政府采购的实际情况来看,2000年全国政府采购327.9亿元,比上年增长1.5倍,节约资金42.5亿元,其中预算资金节约25.7亿元,节支率为11.6%。

2.政府运行成本的控制。政府采购就其采购主体看,具有特定性,主要是指依靠财政资金运作的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共事业单位。就其资金来源看,无论是财政预算内资金还是预算外自筹的资金,最终都表现为纳税人的税收承担或政府公共服务收费,因此,政府采购总额的控制实质上演化为对政府运行成本的控制。加入WTO后,政府职能主要定位于营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和弥补市场失灵。这要求政府运作成本尽可能低,政府采购规模必须控制在一定限度内。

(二)社会效益

1.政府采购的政策效应。政府采购是财政的重要工具,采购的数量、品种、频率,直接影响到财政政策效应。首先,政府采购量的扩张或收缩,可通过乘数效应,引起国民经济成倍地扩张或收缩。据测算,我国的政府购买支出乘数不考虑税收倾向(或税率)为2.42,考虑税收倾向(或税率)为1.93.2002年我国政府采购预计可达1000亿元,那么可推动国民经济增长约2%,在整个国民经济增长率中的贡献率将超过25%。其次,政府采购的结构可以对国民经济的某些部门或行业起着调节作用。

2.反垄断、扶持民族产业。垄断是当今经济中的一个常态。在政府采购中它通过垄断高价加大了政府运行成本,充分利用政府采购集中性、连续性的特点,一是可以抑制垄断高价给政府带来的开支的大幅增加,减少政府运行成本;二是以其强大购买力,通过直接购买某种产品、扩大产业的市场占有率,对弱势企业有很强的扶持作用,有利于促进他们的发展。

3.弥补市场经济的缺陷。政府购买力的集中性使其可以通过集中购买弥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缺陷,在基础性、公共性等投资大、回收期长的产业进行工程采购或产品购买,使整个社会经济结构更加合理,政府购买的社会效益得以发挥。

4.实现机制转换,加强廉政建设。政府采购是政府主导型制度创新,其最主要的代表形式,就是引入与市场经济通行规则兼容的公开招标、投标,形成一套透明、有效、能够趋向于公开、公平、公正的采购新机制。新机制可以排除原来分散采购情况下大量发生的弊端,使暗中交易难以进行,抑制那些滋长腐败行径的可能条件,从而为加强廉政建设做出贡献。

(三)生态环境效益

生态环境问题已成为影响人类社会与我国可持续发展的最重要问题之一。生态环境工程由于投资量的巨大及其收益外部性,使通过市场机制让社会资源向此类工程转移出现市场失灵。因此,政府用“有形的手”进行生态工程采购十分必要,可以发挥出政府采购的生态环境效益。

二、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中的问题分析

实行政府采购是我国一项具有重大影响的财政制度改革措施,但目前我国统一高效的政府采购制度尚未形成,需要进一步改革目前的预算管理体制,构建政府采购的监督约束机制,完善政府采购的法律体系和投招标制度体系,加强政府采购人才的培养,以使我国政府采购最终走向法制化和规范化,大幅提高政府采购的效率。

(一)有专家认为,对于政府采购额的范围,各个地区在各个不同的经济发展时期制定的标准不尽相同

现今我国的采购制度是政府集中采购与基层分散采购相结合的过渡状态,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很不平衡,在全国范围内制定统一的标准是很不切合实际的,各地应因地制宜,国家财政部则可根据各地经济情况作一个合理的笼统范围界定,使各地区在既定的合理范围内参照规范执行。总之,尽快对政府采购额进行界定不仅是完善和规范采购制度,也是我国采购制度走向标准化、规范化、国际化,适应加入WTO的迫切要求。

另外,政府采购不应只注重节约,而应注重系统效应。从前者看,政府采购注重经济效应是由我国当前的国情所决定的,它是达到“少花钱多办事”目的的一种便捷途径。但是,实行政府采购本身并不一定能优化财政支出的规模和结构,达到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的目标,关键在于建立一个什么样的政府采购制度体系。随着这项财政支出改革的不断深化,政府采购正朝着规范化方向发展,并将发挥其对整个社会的辐射和联动效应。当政府采购达到成熟的阶段后,随着采购金额不断减少,财政收入不断增加,政府采购比例将会不断下降,其经济目的将会不断弱化。从后者看,政府采购是个系统工程,会产生系统效应。其一建立政府采购制度有助于增强政府的公仆意识和公民的主人翁意识。其二有助于树立政府也是消费者的观念。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政府不仅要消费,而且是一个国家里最大的单一消费者,其消费量通常约占整个国家消费总量的1/10.其三有利于加强市场经济条件下宏观调控的力度,例如通过国家储备粮的政府集中采购和适时发放,向农民发出信息,调整粮食种植品种、标准,实现既保护农民利益又更新农业产业的目的,而不必再采取制定播种计划等行政强制手段。

(二)另有专家对我国实行的政府采购机构设置提出见解

1.我国实行的是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的政府采购模式,这是符合我国现阶段国情的切实可行的做法。但集中采购由于是专门机构和专业人员负责操作,因而规范性比部门分散采购要强,因此,在选择政府采购模式中,坚持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同时,还应强调以集中采购为主,尤其是在政府采购制度建立之初。这就要求我们在思想上应对目前的政府采购模式有一个正确和全面的认识,集中采购是政府采购;按照政府采购制度规定程序和方式组织的分散采购也是政府采购。在这一认识的基础上,应对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进行科学合理的界定,即:集中采购就是由集中采购机构统一组织的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之内的项目的采购活动;分散采购是由各部门按照政府采购制度规定的程序和方式组织的集中采购目录之外的应执行采购制度项目的采购活动。同时,鼓励各部门将分散采购项目委托给集中采购机构或有资质的社会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2.我国政府采购工作刚刚起步,对政府采购制度的认识不到位,政府采购规模偏小,地区之间发展不平衡,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制度建设相对滞后,政府执行不到位,监督检查的力度不大,这种现状就决定了财政部门在推行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特殊地位和作用,决定了集中采购机构作为全额事业单位的现实合理性。从长远来看,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完全建立和政府采购制度规范化以后,可以考虑集中采购机构与政府部门脱钩,逐步转变为社会中介机构。

3.目前,我国各地实行政府采购制度的时间都不是很长,无论是实践经验还是理论知识都比较缺乏。采购机构越多,各个机构做法差异越大,不利于统一管理和规范,也不利于集中采购规模效益的发挥。设置一个集中采购机构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扯皮和摩擦。考虑到我国政府采购的现状,省以下集中采购机构只宜设立一个。

综上所述,政府采购机构的设置至少应坚持以下三项原则:(1)坚持与我国现行政府采购模式相一致的原则;(2)坚持有利于推进政府采购制度全面实施的原则;(3)坚持有利于政府采购规模效益发挥、节约采购成本的原则。

(三)还有专家认为,我们进行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同正在进行的财政支出管理制度改革的另外两项改革——细化预算编制、编制部门预算,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一样,不是财政部门揽权,而是自我削权,带头依法理财,自觉地接受各级权力机关及其他各个方面的监督。

我们实行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是为了建立一种规范化的制度,将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与审批、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与执行、集中采购目录的确定、政府采购方式的采用、政府采购程度的实行、供应商和用户合法权益的保护、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等都纳入法制化管理的轨道。这不仅对政府采购当事人、中介机构有制约,而且对政府采购主管部门也有制约,各个方面都要严格依法办事,才能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作用。

政府采购应提高透明度,不仅仅是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集中采购目录、招标文件、中标或定标通知等要公开,还要明确规定几种采购方式,达到什么标准的必须实行公开招标采购或邀请招标采购;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供应商和用户实施监督的权利和途径;各有关方面进行监督的职责权限;违反政府采购法规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等等。除涉及国家安全或发生紧急情况的政府采购外,一切政府采购活动都摆在明面,让大家都看得见、看得明白,以利于认真执行和监督。

(四)还有专家认为,目前世界各国政府采购模式主要包括三种:集中采购、分散采购和适度集中采购。

集中采购,是由一国财政部门或指定的政府部门负责本级政府的所有采购事宜;分散采购,指由各预算单位自己决定各项采购事宜;适度集中采购,又称为半集中半分散采购,指财政部门或指定部门负责一些货物、劳务、工程(主要是大额合同)的采购事项,其他则由各支出单位自行采购。

各国的采购模式不尽相同,完全实行分散采购的国家不多,多数国家实行适度集中采购。从采购模式的历史来看,很多国家的采购模式都经历了从集中采购模式到不断分散的过程。分散采购可以避免集中采购带来的商品化和统一化;可以提高采购效率;由于合同不断延续,可以获得较好的售后服务。但分散采购往往无法取得规模经济,而且分散采购的监督仍然是困扰各国政府的难题。

界定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的理论标准就是采购成本。采购成本标准的建立有一个重要的前提条件,即采购收益相等,或者说是在采购的价格和集后服务完全一致的情况下。在具体实践中,可以找到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的成本临界点。政府采购工作的主要成本包括政府采购机构的人员经费、公务费、业务费等,只要对此作出相应分析,就可以大致计算出成本临界点。在这个成本临界点之上的政府采购采用集中采购,在成本临界点之下的采用分散采购。

(五)还有专家认为,所谓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就是要找到一种低成本、高效率、能使监督落到实处的政府采购方式或机制,并把它制度化、规范化。

政府采购制度要改革,焦点与关键就是选择什么样的思路,从立法角度讲则涉及我们在政府采购方面基本的立法精神是什么:是走集中采购之路,还是尽可能维持分散采购。现在成为热点的集中、分散争论,实际上就是一种机制之争,而机制之争,实质上是怎样为处理触动既得利益、实施制度创新的问题。如果我们坚持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基本要求,争取形成一个合理的制度框架,那么应该坚持:凡能够实行集中采购的,就不应该实行分散采购;凡能够实行招标方式完成的政府采购,就不应该考虑非招标方式。

三、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政策建议

政府采购因涉及主要来自纳税人的巨额资金和重要公共利益,其有关的政策与建议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主要的政策建议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强调公平、公正、公开竞争的原则

政府采购作为政府参与市场的一种活动形式,必须履行市场准则,使所有能成为供应商的企业都可以平等、公平地参与竞争,防止一些厂商和机构控制、垄断政府采购市场。公开性原则是确保公平、公正竞争的前提,如果政府采购制度不公开,那么公平和公正竞争就无从谈起。我国目前的政府采购信息也是逐渐公开,但由于行业分割,这些信息常常只在专业报刊上刊登,公开性不够。我国政府采购市场庞大,信息量多,国家应当成立专业性报刊,负责刊登采购信息。同时应着手建立我国的政府采购信息互联网,以发挥计算机在政府采购中的作用。与公平、公正、公开竞争原则相适应,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近期内应选择以竞争性招标采购方式为主,其他采购方式为辅。

(二)坚持依法采购,强调公共监督

鉴于政府采购对政府形象以及国民经济的重大影响,按照依法行政的原则,制定我国的政府采购法以及相应的配套法规已是势在必行。应形成既有中国特色又能与国际接轨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三)注重采购过程的规模效益和专业化分工

政府采购作为一种公共财政支出管理的新手段,其创新的过程本来就涵盖了管理效率和社会效益两个方面,然而,更重要的是,效率和效益目标的达到关键在于有效地发挥规模效益和专业化分工的优势。具体要求:(1)以集中采购为主,利用量多的优势,发挥采购商品的规模经济。(2)建立专门的政府采购机构,配置专业人员和设备,实行专业化管理。

(四)明确财政的主体地位,有效地形成部门间的合力

目前,公共财政机制构成了政府采购制度的基础。借鉴国际惯例,结合中国财政改革的形势,明确财政部门在政府采购过程中的主体地位,是合适而必然的选择。当然,这种主体地位主要是指财政部门负有管理政府采购中介和执行机构、监督政府采购运作流程、进行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和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等一系列的职能,并不意味着财政部门能够直接干预政府采购执行机构的招投标行为,以政府行为来代替市场行为。我们倾向于将该机构独立于财政部门之外,一方面,有利于公共领域内市场操作效率目标的达到;另一方面,财政部门和政府采购执行机构的相对独立,有利于资金拨付和商品采购的分工管理,减少公共领域寻租的可能。

在界定清晰财政主体地位的前提下,根据我国行政职能划分,计委负责规划和审批以财政拨款为主的大型建设项目,外经贸部负责政府采购的对外事宜,因此,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顺利执行,需要财政部门协调外经贸、计委等部门的关系,在分工明确、各司其职的基础上,紧密配合、相互协作,促进政府采购活动顺利、有效开展。

(五)建立和严格执行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管理机构内部职责制度等

完善政府采购决策、实施阶段的监管措施,在政府采购决策(立项)阶段,要求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审核、审批,保证政府采购预算的规范性。要把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在实施阶段,要建立健全监标委员会制度,合理划分合同签订权与合同质量验收权。

(六)建立政府补偿机制,设立政府采购风险准备金

政府补偿机制是解决申诉争端的基础。成功的补偿机制有:道歉、重新审查采购决定、取消采购决定、终止合同、重新招标、补偿损失、修正有关采购规划或程序、暂停采购活动等。如果没有合理的保护和赔偿,政府采购市场就谈不上公平、公正。风险的止损与弥补需要通过设立政府采购、赔偿基金,解决其稳定的资金来源。

(七)加强对政府采购行为的控制

由于政府采购在我国尚处于初创阶段,在推行过程中,仍存在一些变异行为,主要表现在片面追求政府采购的节约资金效果,地方保护主义,以及价格、信息、招标、资格等方面的垄断。因此,要通过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制度,加强政府采购审计和监督,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降低采购风险。

(八)切实搞好政府的采购招标工作

根据国外情况,有公开招标、有限招标和单一招标。结合我国国情,应该有针对性地做好招标工作。在这方面,要注意把竞争机制引入招标中;要实行多方招标,至少有三个以上的竞争者才能从中进行选拔;要增加招标的透明度,不论是国内招标者,还是国外招标者,凡是有关参加招标的资格条件、时间限制等问题均应公开。当然,对一些批量采购、限额以下的政府采购行为,亦可以采取询价采购的方式。

(九)县级政府采购工作刚刚起步,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合理确定采购范围。目前县级政府采购刚刚起步,基础管理薄弱。因此,采购范围不宜过宽过广,要本着“突出大宗采购,关注焦点、热点采购,兼顾一般采购”的原则,做到有主次、有重轻、有收有放。按市场经济法则和WTO规则,科学、合理的确定采购范围。

2.公开透明采购过程。县级政府采购活动必须在公开、公正、透明的情况下进行。对采用招标方式的采购项目,聘请社会知名人士、有关职能部门和采购单位参加旁听;对一般性的集体采购要将采购商品的数量、型号、单价、额度向社会进行公示,杜绝“暗箱操作”。

3.加强政府采购监督。(1)建立完善政府采购内部监督机制。在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内部要建立分工明确、相互制衡、相互监督的运行机制。从政府采购预算计划的下达到采购预算的执行、招投标管理、采购合同的签订以及资金的拨付等各个环节,都必须建立一套严格规范的运行程序,加强机构内部的自我监督和约束。(2)建立完善政府采购社会监督机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接受社会各阶层的有效监督。(3)建立完善政府采购法制监督机制。

4.严格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在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过程中,要同财政年度预算一并纳入部门预算和财政总预算计划,并严格按照“两上两下”的程序,细化到采购的项目。财政部门要正式批复政府采购预算。采购部门要严格按单位的采购预算计划进行采购,不得随意更改。

5.严格划分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与采购中心的职责。采购管理部门负责政府采购政策的执行、采购方案的制定、采购计划的审批和采购行为的监督,不得参与政府采购的具体采购活动。“采购中心”负责政府采购的具体事宜,按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和采购单位的要求,直接与供应商实施采购行为,不得参与政府采购招标方案制定等在内的其他事项。

6.加强对政府采购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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