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循环经济是当前经济发展的一个热点问题,作为宏观调控手段的财政政策如何采取各种有力措施和做出相应的政策调整是当前我们所面临的一个紧迫课题。
一、循环经济的内涵和财政支持的必要性
“循环经济”一词最早的萌芽起源于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经济学家鲍尔丁,他在他的“宇宙飞船理论”中提出,地球就像是一个在太空中飞行的宇宙飞船,要靠不断地消耗和再生自身有限的资源而存在,如果人类肆意破坏环境,浪费资源就会走向毁灭。所以他提出发展循环经济。20世纪80年代以后逐步被人们所接受,20世纪90年代以后,欧美、日本等发达国家先后把发展循环经济作为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实现方式。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中国资源约束“瓶颈”问题的突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问题的日益严峻,循环经济在中国也进入了理论和实践快速发展的阶段。
循环经济是以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率为特征,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原则,“通过清洁生产和信息化及生态化设计,重构经济环境,使其按照自然生态系统的物质循环和能量流动规律,和谐地纳入到自然生态系统循环中去的一种新型经济模式。”循环经济在本质上讲是经济利益和环境利益相结合的一种“双赢”生态经济。发展循环经济是为了保持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虽然市场经济体制是发展循环经济的良好土壤,但在市场中参与经济活动的主体将环境问题作为外部因素,他们所考虑的重点在于如何通过利用现存的资源和环境来谋求利润的最大化,而把由此所应起的资源消耗、环境污染等负面作用在市场经济主体经营决策的考虑之外。而资源消耗和环境成本又很难实现内部化,导致了很多地区为了实现经济的迅速发展而采取了各种以破坏生态环境、消耗能源为代价的短期行为。在发展循环经济过程中所需要解决的提供公共产品、矫正市场的不完全,保证代际公平等一系列问题,都无法靠市场机制来解决。可以说,市场机制的自发作用在维护生态环境和减少资源消耗等方面“束手无策”,在发展循环经济领域存在着很多市场失灵的问题。这就需要政府的介入,需要政府实施有效的财政政策来支持循环经济的进行。
从欧美、日本等发达国家发展循环经济的经验来看,虽然发展循环经济所采取的具体措施不尽相同,但政府的财政支持都始终贯穿于发展循环经济的整个过程。可以说,没有政府采取积极有力的财政措施作为后盾,发展循环经济就是一句空话。
具体而言,发展循环经济需要政府在产业政策、技术政策、消费政策、教育政策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支持循环经济的发展。所谓产业政策就是要引导企业进行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结构调整,逐步淘汰能耗高、污染重、技术落后的生产能力,大力发展结构合理、有利于节约能源和资源、有利于环保的产业。所谓技术政策就是要引导企业改造现有的落后生产技术,优化生产过程和工艺,降低产值能耗物耗,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充分利用生产过程中的二次能源。同时还要大力支持企业进行研发和引进高新技术和无污染或少污染环境的环保技术。所谓消费政策就是要倡导绿色消费,引导和影响消费者的消费方向和企业的生产方向。所谓教育政策就是要开展环保教育和绿色教育,增强市场活动主体对资源的忧患意识,对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责任意识。从以上四方面的政策来看,都需要政府积极地采取各种有效的财政政策来得以实现。
从具体的财政手段来看,政府可以利用税收、贷款、预算支出、财政补贴等手段来影响市场资源的配置,鼓励和引导市场经济主体循环利用能源和资源,减少环境污染,促使市场经济主体在进行经济行为的同时,减少对能源、资源的过度使用,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二、我国发展循环经济在财政方面所面临的主要问题
虽然我国中央政府把发展循环经济放在了一个很高的地位,但是从目前的现状来看,我国在发展循环经济方面仍然存在着较大的财政约束,存在着很多问题。具体而言,
第一,财政投入不足。从发达国家发展循环经济的经验来看,环保投入占到GDP的2%-3%左右,才能对环境起到较好的保护作用。世界银行业曾建议中国,要加大对污染控制的投资,最好在GDP的2%以上。据《中国环境保护1996-2005》白皮书的统计数据,从1996-2004年,我国环境污染治理投入达到了9522.7亿元人民币,占到同期GDP的1%。2005年这一比例上升到了1.3%,这其中包括了企业投资、民间投资以及其他方面的资金,真正的财政投资不到GDP的1%。从这些数据来看,我国投入到环保和污染治理方面的财政投入仍然不够充足,具有很大的发展空间。财政投资的不足必然会影响到我国循环经济的大力发展。
第二,财政调节手段比较单一。我国在发展循环经济所投入的资金主要来自于财政拨款和银行贷款,其财政调节手段比较单一,缺乏相应的优惠激励政策。在税收环节中考虑到企业在生产或其他环节过程中保护了环境,少污染了空气,少消耗了能源和资源等而获得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来自于减税和免税,缺乏利用加速折旧、税前还贷、物价补贴、财政贴息等其他税收优惠方式。缺乏利用更加灵活的税收政策来鼓励无污染或污染少、消耗低等企业的大力发展,同时抑制重污染、重消耗、低产出企业的发展。另外从财政支出来看,目前除了预算内的财政资金对环保等相关领域与项目进行少量支持以外,缺乏利用其他灵活的政策手段来激励市场经济主体发展循环经济。
第三,缺乏相对完善的环境保护税收体系。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出台真正意义上的环境保护税,虽然存在着相应的资源税、车辆使用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一系列与环境保护、节约资源相关的税种,但其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的效果甚微,没能起到应有的作用。未来,我国政府应该充分利用税收这一财政手段,在保护环境、节约资源、建设节约型社会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三、促进我国发展循环经济的财政政策选择
针对我国目前在发展循环经济过程中所面临的财政问题,未来,我国政府应该充分发挥财政政策的作用,协调好加快经济发展与保护环境、节约资源之间的关系。具体而言:
第一,要加大财政投资力度。从欧美、日本等发达国家发展循环经济的成功经验来看,进行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需要政府在方方面面给予鼓励和支持。未来我国要实现经济系统和自然生态系统的物质循环过程和谐,促进资源的永续使用,改变传统的“资源重消耗、环境重污染、产出效益低”的粗放增长模式,形成“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循环经济发展模式,需要不断地加大财政的投资力度。在当前财力有限的情况下,可以优先发展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配套公共设施建设,如建立通畅的交通运输体系,安全可靠的水利设施体系,有力的能源供应体系和有效的污染处理系统,为我国发展循环经济提供一个良好的基础。从长远来看,应该逐步建立起政府环保投资机制,确定在一定时期内环保投入占总财政支出的比例,将一定的财力用于支持循环经济的发展。另外,我国各级政府还应该建立起专门用于发展循环经济的专项资金,用来支持循环经济领域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等的研发、使用和推广等。
第二,要强化财政税收政策。在财政政策的实施工具中,税收政策实施起来其效果最为直接,见效也最快。所以在发展循环经济的过程中,我国政府相关部门应该不断地强化财政税收政策,突破以往仅仅采用减免税收的手段,灵活运用各种税收政策来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
首先要扩大征税的范围。借鉴欧美、日本等国的先进经验,为了解决我国日益严峻的能源短缺、环境资源遭到破坏的问题,要扩大征税的范围,将水、森林、草地、非再生性、稀缺性资源纳入到征税范围,并逐步提高税率。另外,还可以考虑开征垃圾填埋税、噪声税、大气污染税等,对于污染严重的企业课征重税,从而限制市场经济主体污染行为的产生和发展。
其次要改革现行消费税制。针对我国目前很多地区高耗能、重污染的现状,应该进一步扩大消费税征收范围,把目前尚未纳入到消费税收范围的高耗能、重污染的产品纳入到消费税征收范围,对于消费不可再生资源为原材料的产品行为要征收重税,对于节能的、环保型的消费品则要降低税率或减免税收。
再次要进一步完善资源税。在众多的税收品种中,资源税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它的设立是为了保护有限的资源,针对滥用资源的企业所进行的征税。我国各级政府的相关税收部门在今后征收资源税的过程中,建议采用累进制方式,将税收额与资源的使用量挂起钩来,不同的资源使用量,采用不同的税率。这样就可以有效地约束那些需要大量使用自然资源输入的企业,增加这些企业的负担,迫使他们停产或上马环保型生产线。
同时,各级政府的有关税收部门在征收资源税的过程中,应该努力将之发展成为事前行为。由于很多非再生资源的不可再生性,损失这些非再生性资源的价值要远高于企业使用这些资源后所交付的罚金和税收。所以建议全国各级税收部门应该与社会的其他相关部门联合起来,建立起相应的监控机制,实时地监控那些高耗能、重污染、低产出企业的资源使用情况,尽可能地做到早发现、早处理,将之发展成为事前行为。这样一方面可以减少资源的浪费和环境的污染,另一方面也可以降低这些企业自身的资金投入。
第三,制定有利于发展循环经济的优惠财政补贴政策。我国可以借鉴欧美、日本等国发展循环经济的成功经验,制定出一系列优惠的财政补贴政策措施,如物价补贴、企业亏损补贴、财政贴息、税前还贷、加速折旧等。通过政府对发展循环经济主体的优惠财政补贴,鼓励他们进行循环经济建设的积极性,引导资源向发展循环经济的方向流动。制定环保税收优惠政策,对于环保产业、环保工程建设、环保产品开发等投资给予多种形式的税收优惠,如加速折旧、投资抵免、税收扣除等。利用优惠的财政补贴政策,来不断促进我国循环经济的发展。
第四,开征环境保护税。我国政府应该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依据“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开征环境保护税。促使开发、利用、污染、破坏环境资源的市场经济主体承担起相应的经济成本,引导他们放弃或收敛对环境的破坏和资源的浪费行为。同时政府可以利用这笔资金来对发展循环经济的市场经济主体进行支持和鼓励。
第五,要加强财政监管职能。由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分权,造成了中央和地方利益的不一致。在执行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等方面的财政政策和措施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地方保护主义的现象,导致政策和措施难以真正落实到实处。所以在不断完善发展循环经济的财政政策过程中,中央政府还要注意加强对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监管职能。明确地方政府在环境保护中的责任和义务,切实地利用财政手段来约束那些不利于发展循环经济的市场经济主体。另外,对于在财政资金使用中存在的挤占、挪用环保资金的行为要予以坚决地纠正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