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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中部崛起协调区域发展的财税政策

一、促进中部崛起相关税收政策面临的主要挑战

在我国西部地区、中部地区、东部地区和东北地区的四大区域战略划分中,“中部崛起”战略是中国区域经济布局板块轮动中的重大决策。作为我国区域板块轮动中最后启动的一个经济区域,促进中部崛起税收政策的运用,既具有后发地区的优势,也面临着诸多挑战。

(一)改革开放已经走过了以减税让利支持区域发展的历史时期

改革开放30年来,以深圳等经济特区为基础、浦东开发为引导,珠三角、长三角已迅速跃升为中国经济最活跃的地区。这两个地区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前的跨越式发展,相当程度上受益于税收优惠等政府减税让利的扶持政策。但这一特殊历史时期已基本结束。

例如,在《国务院关于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有关问题的意见》(国发[2006]20号)中,给予天津滨海新区的税收扶持政策主要包括两条:一是,对天津滨海新区所辖规定范围内、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二是,比照东北等老工业基地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对天津滨海新区的内资企业予以提高计税工资标准的优惠,对企业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予以加速折旧的优惠。在“两法合并”前,中国的税收优惠政策向地区倾斜,沿海开放地区和经济特区受惠最多,而“两法合并”后滨海新区在未来吸引投资方面却没有特别的优势。这从一个侧面表明,在21世纪初期谋划区域经济战略布局的调整中,区域性税收政策的地位已日益淡化。

中部地区作为我国区域经济板块轮动中最后启动的区域,对其给予类似于珠三角和长三角地区改革开放初期,大规模特定区域税收优惠和财政体制倾斜的可能性,已大大降低。中部地区的崛起将难以单纯(或主要)依靠减税让利的历史发展模式,而需要从税收政策促进区域产业空间布局优化、承接国内产业梯度转移等经济发展的视角,尝试探求包括治税理念创新在内的公共管理制度创新。

中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薄弱,在全国经济区域板块横向比较中,整体竞争力偏低。即便是相对有限的税收优惠扶持政策,对于中部地区企业而言,其刺激作用仍较东部地区显著。

(二)中国区域经济板块发展的高速轮动,制约了后发地区税收调控的政策空间

从世界范围看,区域发展不均衡是一个普遍性问题,各国缩小地区差距大都需要相对漫长的过程。即使如美国这样的发达国家,其南部崛起也经历了从二战后到20世纪70年代中后期大约30年的时间才总体完成。

我国自20世纪90年代末期提出西部开发战略,到2002年党的十六大提出支持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加快调整和改造,再到2004年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明确提出促进中部地区崛起。在不到10年的时间跨度里,三大区域经济板块的重点发展轮番启动,板块轮动的间隔周期较短,政策着力点的变迁速度相对较快。这种制度变迁的频率,自然是基于我国幅员广阔且区域发展不均衡问题较为严重的理性选择。但是,对于作为最后一个启动板块的中部地区而言,其可供选择的税收政策,大多是其他经济区域已采行激励措施的普适性推广,而较少具有独特的先导性激励政策,使税收政策调控工具的选择空间较为有限。

例如,2007年7月1日起中部地区26个城市参与的增值税转型试点,就是在此前东北地区普遍试点基础上试点范围的转移。尽管可以对于中部地区经济发展形成一定的“政策洼地”效应,但与东北地区相比,中部六省纳入试点范围的市县,比东北地区少了10个市和62个区县,试点政策对中部地区的惠及面相对狭小。

(三)总部经济的发展以及大型企业集团汇总合并纳税,导致中部地区税源净流出问题日趋严重

总部经济是近年兴起的一个区域经济发展理念,体现了未来一定时期内企业区域集群布局的发展趋势。总部对于所在区域的税收贡献主要包括:一是,由于结算中心通常设在总部,企业的部分税收会在总部所在地纳税:二是总部员工的个人所得税贡献。2005年底发布的第一部《中国总部经济蓝皮书》中,对全国35个主要城市总部经济发展能力的评价结果显示,中部地区只有湖北省武汉市进入总部经济发展能力前十名。。并且,在总部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中小城市的企业总部向大城市迁移,大城市的企业生产基地向欠发达地区转移的流动趋势。。

在中部崛起的过程中,中部地区面临着承接国内经济发达地区产业梯度转移的历史机遇。这些生产基地引入中部地区,并呈现进一步扩张的趋势。但是,在总部经济实行汇总纳税的情况下,这难免会加剧中部地区税源的转出。以中部地区的河南省为例,据测算,在2002~2005年间,该省企业所得税净转出呈现日趋递增的态势,分别净移出税收收入12.12亿元、19.48亿元、29.62亿元和41.53亿元。

需要进一步指出的是,2008年起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判定所得税纳税人的标准由原来的“独立核算”改为“法人”标准。在法人所得税制下,原来“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因不具有法人资格而由总机构汇总纳税的情况,将会有所增加。而中部地区总部经济发展相对滞后,这种汇总或合并纳税将进一步加剧税收收入与税源区域间的背离,影响中部地区政府可支配财力水平。

二、促进中部崛起税收政策的近中期建议

(一)突出税收政策的中长期导向,探索在中部地区率先推行税制改革试点

税收制度安排作为一个国家(或地区)整体经济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调整和变动,不仅涉及企业等微观经济主体短期盈利能力的变化,更体现为企业对于未来中长期经营环境的预期。在制定促进中部崛起相关税收政策的过程中,需要从中长期制度安排的层面入手,突出促进中部崛起税收政策体系的整体性色彩,尽可能减少政策运行中的非规范调整,稳定纳税人对于未来相当时期内经营环境的理性预期。

同时,在新一轮税制改革的启动过程中,可以充分发挥中部地区在区域板块轮动中的后发启动优势,结合在中部地区实行增值税转型的试点经验,尝试把中部地区构建成全国性税制改革“试验窗口”的政策洼地,将未来税制改革的可能举措(如增值税的扩围、物业税改革等),在中部地区择机率先推行。

(二)鼓励中部地区结合自身产业结构特点,因地制宜地制定相应税收激励措施

在统一税政的前提下,明确界定税权,赋予地方政府和立法监督机构必要的税收管理权,既是我国新一轮税制改革的重要目标之一,也体现了世界性税制改革的发展趋势。在制定促进中部崛起的税收政策过程中,可适当考虑赋予中部地区适当的税收自主权,鼓励中部地区结合自身产业结构的特点,因地制宜地制定相应的税收激励措施。具体的税收制度安排如下:

第一,农产品加工方面。中部地区是我国重要的农副产品生产基地,为全国提供了37.9%的稻谷和小麦,农副产品深加工既是中部地区实现增产增收、做强农副产品产业的必由之路,也是完善国家粮食安全保障体系的现实要求。可以结合中部地区自身产业区位优势的特点,对中部地区农产品深加工行业给予必要的优惠扶持政策,对新办从事农副产品加工、畜牧业产品加工和深加工的企业,给予一定年限的减免税照顾。

第二,赋予中部地区必要的资源优势产业独立税收管理权。中部六省大多是资源大省,该地区拥有全国30%左右的矿产资源,其中贵重金属、有色金属、稀有金属、能源矿产等占全国矿产资源总量的1/3以上。就产业结构而言,中部多数省份的主导行业分布在原料工业、燃料动力工业和农产品加工等领域,只有少数省份形成了一些附加值高、技术含量高的主导产业。可考虑赋予中部地区在资源开采行业税负水平的确定上以较大的自主权,使得中部地区可以更多地分享相应的资源级差地租收益,为中部崛起筹集更多财力支持。

第三,允许中部地区在现行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主要税种的基准税率上,拥有在一定区间浮动的权力(如30%)。同时,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新办企业,比照执行西部地区优惠税收政策(如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合理补偿中部地区的税源转移损失,探索鼓励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管理模式

总部经济和大型企业汇总合并纳税,作为企业集团化经营的发展趋势,对中部等经济欠发达地区税源转出的影响,在短期内难以完全消除,并且这种趋势随着东部发达地区鼓励企业集中纳税举措的不断出台,可能呈现进一步强化的态势。由于我国政体结构和税权配置结构的特征,我们不具备采用类似美国那样组建跨州税收委员会、实行横向税收分配的客观基础。因此,需要结合推进中的财政转移支付立法,在科学测算的基础上,以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的方式,适当补偿中部地区的税源转移损失。

现代经济史的发展和演进表明,中小企业是一国经济体中最具有活力的因素,也是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根本动力所在。单纯依靠组建大企业集团和支柱产业,而忽视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战略,不仅蕴含着经济主体结构单一化的风险,也容易诱发垄断与寻租等非效率行为。中部地区的崛起,也需要从促进中小企业蓬勃发展入手来加以谋划。

在制定促进中部地区中小企业发展税收政策的过程中,作为税权配置适当下放的试点,可以给予中部地区对中小企业实行税收灵活管理的权力。在具体操作中,可以结合当前我国税收征管实践中,对于小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根据纯收益率确定综合征收率的做法,并参考20世纪90年代以来,东欧和俄罗斯成功实行的单一税改革,对于中部地区的中小企业实行具有单一税色彩的税制调整。既可以发挥单一税便于操作,征收便利,甚至“纳税申报表只有一张明信片大小”的优点,简化税收征管程序,又可以较大幅度降低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通过这种税收洼地效应,将极大地促进中部地区中小企业的发展,带来更多的税源增长。

(四)探索实行国内税收饶让原则,确保区域税收优惠政策的真正落实

税收饶让原本是指国际税收实践中,协调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税收关系的重要原则。但当一国国内不同经济区域之间也存在着较为明显的税收差异问题时,“国内税收饶让”原则也同样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

所谓“国内税收饶让”原则,是指在一国国内存在低税地区和高税地区的情况下,由于低税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是税务部门统一制定的,对于从低税地区分回高税地区的利润,就不应再实行税率差额补税(主要就企业所得税而言)。为加快中部崛起战略的实施,有必要实行国内税收饶让原则,对于经济发达地区企业从中部地区分回的税后利润不再补税,从而使中部崛起的税收优惠政策真正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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