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实施现代企业制度后,为对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有效监控,已有许多地方开始尝试设立财务总监制度。然而,这项制度的实施效果并不理想,许多原有问题依然存在。本文拟从这项制度的设立初衷、企业财务监督应遵循的原则及财务总监的职责定位出发,分析探讨财务总监制度的本质及改进措施。
为加强对企业的监督控制,维护国有资产权益,我国许多地方在国有大中型企业实施总会计师制度效果不甚理想的情况下,开始尝试建立财务总监制度。然而,经过几年的实践,财务总监制度的实施效果远未达到人们当初的预期,监督成效并不理想,原因何在?单纯将此归因于任职人员的职业操守或能力似乎并不全面,显然,目前的制度设计未能满足我们的管理需要。笔者认为,应该从财务总监制度产生的原因、财务总监制度的本质、财务总监应有的职责等方面寻找制度层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
一、财务总监制度产生的背景
随着1993年12月29日《公司法》的颁布,我国开始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现代企业制度与传统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最大区别就是所有者与经营者分离。但是他们两者的利益并非一致,所有者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而经营者追求报酬、工作条件、休闲时间等待遇。故经营者常会通过选择会计政策、方法、程序等方式来谋取自身利益,从而使所有者的利益受到损害。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许多地区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开始尝试建立财务总监制度,试图通过财务总监对企业财务状况进行实时监督控制,以维护国家所有者的利益。
我国建立财务总监制度的现实背景是,大多数国有企业的经营者与企业间没有产权关系,经营者与所有者的利益背离度较大。许多国有企业存在会计信息失真、财务收支混乱、国有资产流失以及“穷庙富方丈”等问题。财务管理一向被认为是企业经营的关键环节,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深知财务管理失控是产生上述问题重要原因,于是一些地方融合总会计师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及公司监事的监督职能,设计了财务总监制度,由行使股东职能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向所属企业委派财务总监。它弥补了总会计师监督职能和内部审计滞后性的缺陷,对企业财务及经营活动进行全程即时监控。
二、财务总监制度的实施情况
(一)财务总监的职责定位
纵观各地制订的财务总监制度规范性文件,大都将财务总监的职权规定为主管财务、参与经营决策,对重大事项实行财务总监与董事长或总经理联签制度,同时监督企业财务运行、董事经理遵守法规情况等,总之财务总监既有管理控制权又有监督权。当然也有少数地区的财务总监制度注重监督职能,基本不使财务总监参与经营决策及控制财务支出。
(二)实践中出现的问题
考察前一类财务总监制度的实施情况,我们发现效果并不理想。华南某市首批任职的财务总监大都因所在企业继续出现财务管理不佳、国有资产流失、甚至企业破产等问题,而被免职。制度实施中的具体问题有:
1.职责错位。由于财务总监被赋予了总会计师的若干职责,甚至兼任公司董事,而经营管理是硬任务,监督是软任务,于是财务总监的监督职能被大大削弱,股东依然无法及时准确地掌握企业的财务状况,更难以控制。原本想解决的资产流失、决策失误、会计信息失真等问题依然如故。
2.用权偏差。由于赋予了财务总监对企业经营决策干预的权力,特别是联签制度赋予了财务总监否决权,因此在企业的实际经营活动中时常出现两种不利局面。一是财务总监过多否决其个人认为不当的决策或经营活动,大大降低了企业的效率,甚至贻误战机;二是由于监督者本身也是当事人,遂与经营者合为一体,失去监督职能,对股东报喜不报忧,待问题暴露,已积重难返。
3.缺少约束激励
一些委派方为节省开支,将财务总监薪酬的全部或部分交由被监督企业支付,笔者认为这是十分欠妥的。组织行为学原理告诉我们,人的行为是受利益驱动的,因此作为一个职务人会优先对付酬方负责。当被监督企业成为财务总监的付酬方时,他会不自觉地倾向企业的利益,甚至是经营者的利益,其客观公证性必然受到削弱。最终结果是股东对财务总监失去约束,甚至出现财务总监用监督权与经营者进行利益交换等问题。
至于财务总监的激励机制,大部分规范性文件只做了原则性规定。如:财务总监在日常工作中成绩突出,为维护国家利益做出重要贡献的,按政策给予奖励。这样的规定在实际工作中,难以执行,基本没有效力,也未曾有过奖励财务总监的实例。
4.执业技能不适应监督工作的要求。财务总监是一个新兴的岗位,尚无有经验的从业人员。目前的任职者大都从现有的财务部长、总会计师等岗位上考核选拔,他们或者习惯于服从、执行企业管理层的指示,或者习惯于主管财务、参与经营决策,惟独不熟悉应该如何在不参与企业经营活动的情况下,全面、准确地了解企业的财务及经营状况,作出客观、公正的分析判断,提供股东决策依据,而这恰是监督者的必备素质。
5.法规欠缺。财务总监制度目前仍处于探索阶段,各地相继出台了一些规范性文件,但位阶均较低,国家中央机关尚未出台相关法规、规章。
三、财务总监制度的本质
表面上看,财务总监制度实施效果不佳的原因是任职人员的职业操守和能力问题,但深入分析可以发现,这实质是制度设计缺陷所致。可以看出,前一类制度设计是基于两个观念:一是监督者只有参与经营决策,才能做到有效监督控制;二是财务总监似乎比经营者更加可靠,可以用财务总监控制总经理。事实上,这是一种错觉。首先,组织行为学的基本原理告诉我们,监督者只有处于旁观者的位置,才有可能对被监督者做出客观、公证的观察和认识,而身处局内的监督者常是干预多于监督;其次,不论财务总监还是经营者都是由股东经过一定的选拔程序选任并对股东负责的,我们没有理由认为财务总监的职业操守或决策水平一定高于董事长或总经理,由财务总监最后把关就更加科学合理。实践结果证明,监督者不能参与经营,以监督者控制经营者是无效的。
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法人治理理论,企业的经营控制权与监督权应该是彼此分离、相互制衡的。我国《公司法》就将这两项权力分别赋予了两个独立主体——董事会和监事会。同样的原则也适用于财务总监制度的设计,企业财务管理控制权与监督权也应完全分离。若将这两项职权同时赋予一人,难免会出现监督失效的现象,其中的道理十分简单。因为任何人都有可能犯错误,如果财务总监在其主管或参与的工作中出现了错误,他是否会向股东报告?答案是显然的,大部分财务总监难以做到将上述错误及时准确地向股东报告。制度安排的监督职能就这样失效了,因为此时无人再对财务总监进行监督,这正是问题症结的所在。既然信息不对称是股东权益受损的重要原因,那么财务总监就应该是股东安置在企业的“监视器”,其首要职能就是向股东及时、准确、全面地报告企业财务状况,额外附加管理控制职能的结果就是失去监督。而股东在不了解信息的情况下,又谈何管理与控制。
四、财务总监制度的完善
(一)明确财务总监的职责就是单一的监督。将财务总监的管理控制职能完全分出,使其只履行监督公司的日常财务活动、掌握公司投资企业资产质量、收益情况,了解公司投融资计划及预(决)算方案,向股东提供公司产权变动独立审核意见,监缴国有资产经营收益等职权,这是企业管理现实的要求。
(二)强化股东对经营者的控制手段。事实证明,股东对企业的控制权不能由财务总监代行,经营者只能由所有者直接控制。如果在法人治理体制内都无法实现控制企业的目标,靠财务总监单枪匹马、孤军奋战更难以实现。财务总监只能为股东提供前沿信息及情报分析,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应以此为基础,通过强化对企业一把手的考核、任免机制实现对财务的有效控制。可以参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做法,设立项目经理等专职人员对专管企业的相关信息进行系统跟踪、分析、研究,提高决策水平,维护国有资产的权益。
(三)建立财务总监报告制度。为保证监督职能的真正落实,改善财务总监工作方式,财务总监应定期向股东提交企业财务报表分析报告,对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发表独立意见,补充当期财务报表未能充分揭示的重要信息,分析企业财务变化趋势,汇报对财务状况有较大影响的经营活动等。对企业的重大投资、融资、产权调整等决策活动,向股东提供独立分析意见;对经营者执行股东会决议情况、董事贯彻股东意志情况等重要事项应实行专题即时报告制度。
(四)改革财务总监的考核标准。建立以充分发挥监督职能为核心的财务总监考核指标体系,该体系应主要反映财务总监收集、掌握、分析企业财务信息并及时、准确、全面上报的责任心和能力,不与企业的经营业绩、管理水平挂钩,而对重大事项的失察漏报则应承担失职责任,因为财务总监的监督水平与经营业绩之间无直接的必然联系。
(五)切断财务总监与派驻企业的所有利益关系。为保证财务总监工作的客观公正性,财务总监的全部薪酬及通信交通补贴等工作开支应该完全由委派方支付,且财务总监的待遇与所在企业的经济效益应当无关。财务总监应该实行任职回避制度,其派驻企业不能由直系亲属任职或工作。
(六)探索全面监督但不参与的工作方式。财务总监虽然不参与管理决策,但仍可通过列席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查阅账目等方式了解企业财务及经营信息。取消财务总监与董事长(总经理)的联签制度,财务总监对企业的相关经济行为只进行知悉性备案。财务总监不应再进入公司董事会,而适合进入监事会,强化现有法人治理机构的监督职能。应在制度上保证财务总监列席企业所有高层会议的法定资格,使财务总监既保持局外人的地位,又能充分掌握信息。